2020-08-31 18: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
借條被撕壞後又粘貼起來作為證據使用
是否具備效力呢
一個案例告訴你
案情簡要
2014年,被告顏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並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條一份。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償還該借條載明的借款本息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於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條一份,該借條曾被撕壞為六片,後被粘貼起來。
對於借條被撕壞的原因,原告解釋稱,借條原是寫在本子上的,在撕本子的其他頁時,不小心把這份借條也撕壞了。而被告顏某則認為,借款的事情雖屬實,但其已償還了所借款項,且有證人出庭證明其確已償還借款。
法院認為,其一,原告徐某雖提供借條證明其與被告顏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所提供的借條是在撕壞後又粘貼起來的,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喪失了證據效力。原告對借條被撕壞的原因的解釋不符合常理,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其二,被告證人的證言符合實際,法院予以確認。其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條在被撕掉邊角、不影響大致內容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整張借條被撕壞,存在重大瑕疵,且沒有其他證據輔助證明,法律就不會予以保護。
對於借條等重要證據,應當保管好,避免丟失損壞。
法官答疑
撕碎的借條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借據作為書證,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撕壞之後重新粘貼的借條,雖然在內容上無須經過專業技術手段即能辨認其文字,但是作為證據,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證據的完整性。
其次,關於瑕疵的舉證責任。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償還借款後,出借人將借條還給借款人,借款人將借條撕毀,是表示債權債務消滅的常用手段。同時,借條的損壞還存在很多人為的或非人為的因素,對瑕疵證據的舉證責任歸屬,是案件審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對於存在重大瑕疵的借條,誰負有相關的舉證責任,給瑕疵一個合理的解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作為證據,欲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事實時,對證據的瑕疵,應給出理由及相關證據。如無法對借條的瑕疵進行合理證明,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那麼這樣一個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來源:人民法院報 徐禮紅
圖片:網絡
編輯:鍾煜
審核:鍾學敏、黃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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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撕壞的借條還可以粘貼起來用作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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