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2日10時30分,麒麟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巡查至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翠峰北路與麒麟北路交叉路口時,發現當事人保某某在城市主幹道兩側景觀區域內的城市綠化樹木上懸掛彩燈,涉嫌違反《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經現場詢問,保某某在城市綠化樹木上懸掛彩燈的行為沒有經過相關審批,經現場勘驗,當事人保某某已擅自在翠峰北路與麒麟北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四個三角綠化帶內懸掛了彩燈,執法人員對違法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並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保某某進行了教育與處罰。
法律分析:
《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擅自在建築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
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
當事人保某某於2020年11月12日在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翠峰北路與麒麟北路交叉路口擅自在綠化樹木上懸掛彩燈的行為,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為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違反了《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鑑於當事人違法情節較輕,麒麟區城市綜合管理局依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接受處罰並繳納了罰款。
城管提示:
麒麟城管呼籲廣大市民,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切勿擅自在建築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共同維護好市容環境秩序。
圖文:孫永德 胡斌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