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籤訂了多少不平等條約?賠了多少款?
咱們先來說說籤訂了哪些不平等條約。最為人熟知的,應該是中英《南京條約》,這是第一次鴉片戰爭中簽訂的。第一次鴉片戰爭還籤訂了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籤訂了《天津條約》,中俄《璦琿條約》和《天津條約》,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條約》等等。
甲午戰爭戰敗後,中日籤訂了《馬關條約》。除此之外還有一個《交收遼南條約》,在其他列強的幹預下,清政府出3千萬兩白銀,贖回遼東半島的權益。
八國聯軍入侵北京,清政府戰敗,被迫籤訂了《辛丑條約》。
以上就是比較重要的、影響較大的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的核心要義,就三條:割地、賠款、擴大在華利益。每個條約的賠款數額不等,但是無疑都是巨大的。有學者統計過,近代中國的戰爭賠款總值約為9.568億兩白銀,相當於1901年清政府財政收入的11倍。
當然,在賠款問題上,比較複雜。因為《辛丑條約》籤訂後十餘年,清政府就滅亡了。而且有些國家還歸還了一部分庚子賠款,清政府具體出了多少錢,很難計算。
但是,《南京條約》的賠款,是全部賠完了的。《南京條約》規定全部賠款於4年內分做7次全部償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償付了這筆賠款。
另外就是《馬關條約》的賠款。這筆賠款數額僅次於《辛丑條約》。《馬關條約》中規定,賠款數額為2億兩,分八次交清,第1次5000萬兩於批約後6個月內交清,第二次5000萬兩於批約後12個月內交清,其餘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
在賠款上,日本人對大清是非常狠。條約還規定,「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3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為了籌集償付日本的賠款,也出於免交利息,並儘早撤除駐威海衛日軍的考慮,財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後於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訂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續-借款合同,共借債約庫平銀3億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