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宇]: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10:45:00]
[李廣宇]:
歡迎來到廣東深圳,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就在剛才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楊萬明副院長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鄭若驊司長分別代表兩地籤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本次發布會上,今天我們將就發布這一《補充安排》的有關情況作詳細介紹;同時,以中英文雙語形式共同發布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10起典型案例。
[10:47:02]
[李廣宇]:
我們很榮幸地邀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二級高級法官胡方女士、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主任丁國榮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10:47:40]
[李廣宇]:
此外,今天我們還特別邀請到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仲裁機構等單位代表參會,歡迎你們的到來。
[10:48:05]
[李廣宇]:
下面,有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女士介紹《補充安排》及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10:48:22]
[司豔麗]:
各位嘉賓、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剛剛,楊萬明副院長與鄭若驊司長分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籤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補充安排》的成功籤署離不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等中央有關部門的大力指導以及兩地司法法律界的有力支持,在此,首先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謝!下面,我向大家介紹《補充安排》的相關情況。
[10:48:39]
[司豔麗]:
一、《補充安排》的籤署背景和意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為內地與香港開展司法協助提供了法律依據。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在兩地共同努力下,先後籤署了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其中,2000年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原《安排》),在解決兩地跨境糾紛、支持香港仲裁發展、增進兩地民生福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仲裁日益成為解決跨境糾紛的重要方式,實踐中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這對籤署《補充安排》提出了現實需求。
[10:49:21]
[司豔麗]:
今年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和原《安排》生效實施二十周年,在這個重要的時點,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主動承擔新時代賦予兩地司法合作的新使命,通過多輪磋商,共同籤署《補充安排》,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0:50:11]
[司豔麗]:
第一,《補充安排》是在司法領域豐富完善「一國兩制」方針的重大舉措,是以法治方式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具體體現。香港回歸祖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全面準確貫徹《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基本實現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全覆蓋,創造性地構建起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在《基本法》而立之年,兩地首次以補充安排形式檢視、修改既有司法協助安排,標誌著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從建章立制步入優化完善的新階段,也充分展現出《基本法》的強大生命力,這必將為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堅強後盾。
[10:51:39]
[司豔麗]:
第二,《補充安排》是構建共商、共建、共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探索,是增進兩地百姓民生福祉的重要成果。《補充安排》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注重發揮仲裁在化解兩地互涉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是對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跨境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有益探索。《補充安排》完善了兩地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機制,拓展了可在兩地自由流通的仲裁裁決範圍,實現了兩地在仲裁領域全方位、全流程、全覆蓋的司法協助,這必將有利於促進各類要素高效便捷流動,降低兩地民眾糾紛解決成本,密切兩地人員往來和經貿合作。
[10:52:53]
[司豔麗]:
第三,《補充安排》是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主動擔當,是促進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大局的務實舉措。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既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決定了互涉糾紛不可避免、法律衝突客觀存在、司法協助亟需深化。《補充安排》正是司法協助的不斷拓展,是實現法律規則銜接的重要途徑,必將為鞏固提升香港法律服務競爭優勢,支持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大局,提供新支撐,注入新動能。
[10:54:06]
[司豔麗]:
二、《補充安排》的主要內容
第一,明確「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原《安排》未明確規定「認可」程序,實踐中各人民法院對香港仲裁裁決是否需經認可才具有執行力把握不一。《補充安排》立足內地與香港分屬兩個法域的法理基礎,同時考慮部分仲裁裁決僅需認可的現實需求,明確規定「認可」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10:54:58]
[司豔麗]:
第二,擴大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加大司法對仲裁的支持力度。《補充安排》注重考慮兩地制度差異及未來立法趨勢,並注意吸收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規定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臨時仲裁裁決和香港以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在兩地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與內地法律之間建立「超級連結」,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提高了原《安排》和《補充安排》的適應性、靈活性。
[10:55:29]
[司豔麗]:
第三,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原《安排》規定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實踐中出現諸多問題,比如,在一地法院執行期間,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其在另一地的財產;又比如,當一地法院執行財產數額不足,申請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時,可能已超過時效。此修改可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10:57:03]
[司豔麗]:
第四,規定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之前或者之後的保全措施。原《安排》此前未對保全措施作出規定。2019年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僅是針對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保全協助,未涉及仲裁裁決作出後、法院裁定執行前的保全協助問題。《補充安排》增加了關於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的規定,通過建立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10:58:03]
[司豔麗]:
需要說明的是,《補充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分別代表兩地就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補充安排》在內地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第1815次會議已審議通過《補充安排》,並同意將其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特區,第一條、第四條未突破香港特區《仲裁條例》的規定,可於籤署當日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要香港特區修改本地立法後方可施行。為了使《補充安排》第一條、第四條儘快施行並發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將於今天發布司法解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該司法解釋充分體現對香港特區有關程序的尊重,寫明第二條、第三條在香港特區完成有關程序後,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10:59:09]
[司豔麗]:
三、《補充安排》的創新亮點
[11:00:29]
[司豔麗]:
《補充安排》的發布實施,實現了四個「首次」:
第一,首次檢視兩地既有司法協助安排,以完善優化推動合作升級。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兩地即著手商籤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特別是2015年以來,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進入快車道,從無到有、由點及面,密集商籤了多項安排,為兩地民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福祉。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步入新階段,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實現司法協助從有到優、從全到精的突破,仍是兩地法律界同仁共同面臨的嶄新課題。首次回顧和檢視,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的標誌性節點,又是推動合作全面升級新的起點,為兩地持續完善司法協助體系提供了科學方案和實踐探索。
[11:01:35]
[司豔麗]:
第二,首次採用補充規定的形式,以問題為導向「靶向治療」。《補充安排》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形式,精準有效施策,用簡潔明了的文本體例,重點解決業界關注的重大問題,促進仲裁裁決在兩地的自由流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這一凝聚最廣泛社會共識規範體系的靈活性、開放性,也為修改、完善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文件提供了探索路經和參考樣本。
[11:02:56]
[司豔麗]:
第三,首次實現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此前,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的保全協助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前,內地與其他法域的保全協助則限於仲裁裁決作出後。《補充安排》的籤署,意味著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此系內地首次與其他法域建立完備的仲裁保全協助,協助力度、深度、廣度遠超國際公約和國家間條約,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合作和更廣泛的互信。
[11:03:15]
[司豔麗]:
第四,首次發布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實現頂層設計與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打司法文件。發布典型案例是最生動的普法宣傳,也是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今天在發布《補充安排》的同時,兩地還將首次共同發布中英文雙語典型案例。這是對完善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新探索,可以讓兩地司法法律界同仁和社會民眾更直觀、更生動地理解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為增強兩地了解互信提供了新的合作路徑和共享平臺。謝謝大家。
[11:03:45]
[李廣宇]:
感謝司豔麗女士的介紹。下面,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布的內容提問,按照慣例,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媒體的名稱。
[11:04:01]
[中新社記者]:
剛才提到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兩地共籤署了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取得豐碩成果。請詳細談談商籤過程和取得成果?謝謝。
[11:06:34]
[司豔麗]:
除了今天籤署的《補充安排》,兩地還籤署了七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商籤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香港回歸至2006年是起步階段,商籤了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等3項安排,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雛形初現。2006年至2016年是探索和積累階段。2016年至今是快速發展階段,密集商籤了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等四項安排。加上今天剛籤署的《補充安排》,兩地共籤署了八項安排,基本實現了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在民商事領域構建起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
主要成果包括:1.推動兩地民商事判決自由流通,實現「一國」之內更緊密高效的合作。判決互認與執行是司法協助中與當事人利益關係最為密切、意義最為重大也最具挑戰的事項。2006年著手推動至今,兩地基本實現了民商事判決的全面互認。一是聚焦民意、貼近民生、合乎民心。將香港各界十分關心的未成年子女返還等案件類型悉數納入,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等價值理念。二是最大範圍互認、最大程度協助,遠超與外國之間的協助。可執行判決的種類較《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更豐富,涵蓋了兩地90%以上的民商事生效判決,特別是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作了前瞻性規定;可互認判項的範圍較香港《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更廣泛,涵蓋了非金錢判項。通過上述安排,兩地的各類民商事案件判決基本實現異地「流通」,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以實現,民眾免受、少受重複訴訟之累。
2.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仲裁是解決跨境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香港受理的仲裁案件60%以上有涉內地因素,背靠祖國、面向世界是香港發展爭議解決服務的重要基礎。香港剛剛回歸,兩地即著手建立方便、快捷的仲裁裁決執行機制,籤署仲裁裁決執行安排。自2000年實施以來,該安排執行情況很好,絕大多數仲裁裁決在另一地順利得到執行。據統計,近5年僅有2件香港仲裁裁決因法定事由被內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另外,在2019年,兩地又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籤署安排,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保障仲裁裁決順利執行,據初步統計,截至今年內地人民法院已批准17起香港仲裁保全申請,並就總計87億元人民幣的資產作出保全措施。這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籤署的第一份仲裁保全協助文件,是「一國」原則下開展更加緊密的區際司法協助的具體體現。
3.推動兩地在程序性事項方面的合作,提高互涉案件審理質效。送達難、取證難是制約互涉案件審理效力的重要因素。鑑此,兩地籤署了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安排和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安排,儘可能減少認證、轉遞程序和繁瑣手續,著力縮短送達、取證周期,攻克送達、取證難題,減少案件審理程序性障礙,大大提高了互涉案件審理效率。
[11:10:09]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
《補充安排》如何助力大灣區的法治建設?謝謝。
[11:14:27]
[丁國榮]:
粵港澳大灣區位處「一帶一路」樞紐,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隨著大灣區的各項發展計劃逐步落實,並配合在大灣區對於爭議解決服務的推廣,相信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將會被更廣泛地應用在有關大灣區的爭議事宜中。
籤署《補充安排》能釐清和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和內地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安排,亦令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補充安排》配合兩地其他安排或措施,例如去年籤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就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及配合國務院上月底剛公布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促進特區的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內開拓事業,無疑能加強粵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和保障。
[11:15:15]
[中國日報記者]:
請介紹一下兩地發布的典型案例,謝謝。
[11:22:31]
[胡方]:
本次發布的內地法院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5個典型案例,涉及商事和海事領域,既體現了對原《安排》的準確解讀與適用,也為《補充安排》的制定提供了實踐經驗,在統一裁判尺度和司法理念的同時,充分體現了內地法院對香港仲裁的全力支持、規範審查和適度監督,實現了區際仲裁裁決的流通,彰顯了兩地司法協助與合作的豐碩成果。下面我對5個典型案例作簡要介紹:
第一個是華夏航運(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該案明確,仲裁協議是否成立是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前提,應當屬於原《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仲裁協議效力審查的範圍。此外,廣州海事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前和之後,依照申請分別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了保全,以保障裁決的順利執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此次《補充安排》第四條規定即吸收了該實踐經驗。
第二個美國意艾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該案是內地仲裁機構在香港設立的分支機構以香港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內地法院獲得執行的首案,具有裡程碑意義。該案明確,應當以仲裁地作為判斷仲裁裁決籍屬的標準,並據此確認案涉裁決為香港仲裁裁決,適用原《安排》的有關規定。該案與《補充安排》第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致,具有較強的示範和指導意義。
第三個是大衛戴恩諮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該案明確,判斷仲裁裁決程序是否有瑕疵,應當以當事人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地法律為依據,以是否足以影響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為原則進行審查,維護仲裁程序的正當合法;同時該案還對如何正確理解社會公共利益的涵義作出了闡釋,體現了謹慎解釋、嚴格適用的基本原則,以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的正確適用。
第四個是萊佛士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該案明確,仲裁庭僅在裁決理由的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對非屬其管轄的爭議進行評判,但並未在裁決主文中涉及相關爭議的,不構成「超裁」。該案很好地詮釋了原《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超裁」的規定,對同類案件處理具有示範作用,充分彰顯了司法對仲裁的支持。
第五個是賓士奈設計集團國際諮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未依法送達」是被申請人抗辯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經常使用的理由。該案明確,判斷送達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據應當是仲裁程序所適用的仲裁規則,為正確適用原《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保障當事人獲得適當仲裁通知、充分行使程序權利提供了明確指引。
[11:23:43]
[丁國榮]:
適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實施2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律政司就《安排》進行了回顧。從已發布的案例看來,安排運作暢順。我們挑選了5個具代表性的香港特區法庭案例。有關判決反映了香港特區法庭對強制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基本態度、原則及考慮;亦有案例反映就現行制度的某些方面改革的必要性。
案例摘要如下:
1. CL 訴 SCG案 [2019] 2 HKLRD 144 / [2019] HKEC 624 / [2019] HKCFI 398:仲裁勝訴方經過多年在內地不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都不成功,隨後就裁決向香港特區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但被拒絕,理由是即使在內地的強制執行申請程序在進行中,《時效條例》的時效累算不應暫停。
2. 高海燕訴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案 [2012] 1 HKLRD 627:法庭表示只會在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會與執行地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相牴觸的情況下拒絕強制執行裁決。在此前提下,法庭尊重在進行調解地慣常的調解形式,不會僅因形式和香港不一樣而輕易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3. 廈門新景地集團有限公司訴裕景興業有限公司案 [2009] 4 HKLRD 353:法庭認為因為無法履行協議在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註冊階段並非有關的考慮因素,並不構成基於違反公共政策理據而拒絕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充分理由。
4. 山東紅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石油國際事業(香港)有限公司案 [2011] 4 HKLRD 604:法庭援引了權威判決,指出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幾乎是行政程序的事宜」。法庭認為,法庭應該尊重仲裁裁決背後的清晰意圖, 而無權摸索裁決背後的理由或猜測其意圖。
5. 郭順開訴永成化工有限公司案 [2013] 3 HKLRD 484:法庭認為《高院規則》賦予法庭押後有關強制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程序的權力。法庭決定押後申請 (以待內地法庭裁定該裁決應否被擱置或撤銷)時,同時命令答辯人提供保證金。
香港特區法庭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都以近乎機械式的處理程序為原則,在通常情況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同時,法庭會在適當情況下採取措施(包括提供保證金命令),以平衡申請與反對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雙方的利益。此外,其中一案因為「技術」性原因招致香港特區法庭拒絕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突出了《補充安排》容許兩地同時進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必要性。
[11:29:13]
[李廣宇]:
感謝司豔麗女士、胡方女士、丁國榮先生的發布和解答。感謝各位記者的參與,也再次感謝各位代表委員、嘉賓的蒞臨!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再見!
[11: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