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後,家屬最關心的是什麼時候可以將當事人從看守所裡「撈出來」。筆者作為刑事律師,無論是在接待還是會見時,聽到的最多的是花錢找關係擺平。但是對於刑事律師而言,如何合理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取保候審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當事人都有可能被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當事人被批准逮捕前,刑事律師介入案件後,通過會見當事人、與承辦警官溝通後,在適宜的時間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當事人被批准逮捕後,如果存在不宜羈押的情形,通常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變更羈押方式,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
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律師通過閱卷,對案件事實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果符合變更羈押的情形,則通過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
審判階段,一般通過直接向法院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