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榕政〔2019〕2號)精神,為保障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現就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範圍
我市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補助條件
1.失業人員為享受我市城鄉低保家庭中已登記失業的失業人員;
2.下崗人員為享受我市城鄉低保家庭中已就業,但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下崗的人員。
三、補助標準
臨時生活補助標準按我市當年度月低保標準,按月發放,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審核發放
1.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每月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①《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②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下崗人員提供社保參保單位《下崗證明》(附件二)、生活困難家庭提供本月領取城鄉低保證明。
2.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後,經同級人社局審批同意後,按月報同級財政申請補貼資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撥付至個人社保卡銀行帳戶。
五、其他事項
1.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領取臨時生活補助時間可以累積計算,累積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生活補助資金從縣(市)區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2.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要主動加強與民政部門信息共享,通過數據比對及時通知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申領補助。
3.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及時將相關補助發放情況在惠民資金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
2.下崗人員社保參保單位《下崗證明》(樣式)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