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被調查之日起,到出獄至今,雲南省鎮雄縣原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陳永傑,一直在公開舉報一名行賄人。
因犯受賄罪,陳永傑曾被昭通市水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書載明,當地民營企業家魯周及其兒子,是3名行賄人中的2人。
▲陳永傑出獄後仍在舉報魯周
陳永傑稱自己並未受賄,而是被魯周「誣告、陷害」,其之所以被判刑,是因未給對方違法用地辦土地使用證,遭到這名行賄人及其背後「利益團夥」的打擊報復。
魯周則堅稱,「行賄」一事為真,但此事的起因,是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證過程中,被鎮雄縣國土資源局吃拿卡要「處處刁難」,「被逼無奈才去行賄」。
鎮雄縣自然資源局一副局長向紅星新聞表示,魯周公司的土地,「多數在違規使用」。但就陳永傑所稱的「魯周等人存在涉黑涉惡、非法強徵強佔土地」舉報,該局的一份文字材料回復稱:經核查,未發現該問題。
12月24日,鎮雄縣掃黑除惡辦公室辦回復紅星新聞,的確收到過針對魯周的舉報,目前正對相關線索進行核查。
【入獄】
因受賄被判三年
現年57歲的陳永傑稱,這幾年他的精神壓力很大,「腦子有點亂」,在被當地「不法分子」團夥誣告、陷害後,他又經受了3年牢獄之災,從而「疲憊頹廢」。
陳永傑因犯受賄罪,曾被昭通市水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失去公職後,他被一家公司聘請負責辦公事務,常奔跑於鎮雄、昭通、昆明三地之間,每月工資五千元。
▲判決書
陳永傑曾在鎮雄縣大灣鎮做過民辦教師、服過兵役、當過大灣鎮羅甸村的文書,後一步步升任鎮黨委紀檢專職委員、副鎮長、鎮長、黨委書記等職。自2003年元月至2016年5月,陳永傑前後擔任鎮雄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共13年。其被水富縣檢察院調查時,已是昭通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人事科科長。
2016年6月25日,陳永傑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年的11月28日,陳永傑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帶走陳永傑的,是水富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
此案被指定異地辦理,後據水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永傑因涉嫌受賄罪被調查。檢方指控稱,被告人陳永傑擔任鎮雄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非法收受鎮雄縣煤礦老闆胡慶中、李金銀,及天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魯周、副總經理魯紹松(魯周之子)共計人民幣46萬元。
水富縣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陳永傑「兩次收受魯紹松22萬元」、「收受魯周5萬元」及「收受李金銀2萬元」的事實,其違法所得共計29萬元。
陳永傑訴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只能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認罪供述。對此,水富縣人民法院認為,偵查機關每次提訊被告人陳永傑,均詢問了其是否能夠接受訊問,陳永傑都回答能夠接受。訊問完畢後,陳永傑還對訊問筆錄進行修改,還籤名認可並按手印,且被告人在既有聲音又有影像的同步錄音錄像狀態下多次作出了有罪供述。
▲判決書
2018年10月31日,陳永傑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永傑上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稱,被告人陳永傑及其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但因未提交證據證實,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予採納。
2019年9月11日,陳永傑出獄。
【「受賄人」】
因拒絕受賄被誣告陷害
出獄後,陳永傑不間斷地通過各種渠道,舉報判決書中的行賄人魯周等「黑惡勢力」及其背後的「保護傘團夥」,並堅稱自己沒有受賄。
陳永傑稱,他的牢獄之災,系被魯周及其背後的「保護傘團夥」等「誣告、陷害」所致。他說,他的這些舉報,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服刑期間的手寫材料中均進行了陳述。
在一份材料中,陳永傑稱,魯周等人在鎮雄縣盤踞多年,打著辦民營企業的旗號,相互抱團,形成利益集團。「他們號稱,在鎮雄他們說了算,在鎮雄沒有他們擺不平的事。」
▲陳永傑擔任局長時的工作照
「土地的使用有嚴格的政策規定,國土資源局實際並無權力批地,凡是建設用地都必須招拍掛,但魯周沒有經過任何批准就私下買賣土地。」陳永傑稱,魯周強行非法佔地、非法開礦行為涉及土地數百畝。
陳永傑說,魯周公司的用地有多處違法,他曾被上級安排,率隊強行拆過魯周名下一個「情況十分複雜棘手」的水泥攪拌站,以及一個汙染嚴重、已經停產的水泥廠。他作為國土資源局一把手,也因此多次得罪魯周。
「水泥廠佔用的這些地中,有140多畝是農民的林地和耕地。」陳永傑說,魯周為給原南臺水泥廠200餘畝地辦理土地使用證,曾安排人一路跟蹤他到自家樓下送錢,最終被他設計甩開。
陳永傑稱,因堅決不給這些違法用地辦理土地使用證,他因此被認定為「阻擋了某些人的財路」,進而被魯周及其「背後的團夥」視為眼中釘,導致了他後來被誣告、陷害。
【「行賄人」】
不行賄不給辦土地使用證
魯周為多家公司法人,業務涉獵領域廣泛。12月17日,他在公司辦公室向紅星新聞表示,他向陳永傑行賄「送的是現金」,「但這是走投無路下的被動行賄。」
魯周稱,他和陳永傑的矛盾,的確是在為原南臺水泥廠辦理土地使用證等過程中產生。他說,因遲遲辦不出土地使用證,導致公司發展遇阻,他這才不得不試著行賄,「可他們的貪慾永遠得不到滿足」。
魯周稱,其公司擁有原南臺水泥廠200餘畝土地的使用開發權。紅星新聞記者看到,1998年烏鋒鎮人民政府一份關於南臺水泥廠企業改制的決定顯示,該水泥廠被天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300多萬元兼併,一切債權債務由兼併方承擔。
▲魯周 圖據網絡
魯周的另一兒子魯紹坤(非行賄人)原系雲南農業大學的一名副教授,後停薪留職回鄉協助父親辦企業,現為鎮雄縣政協委員。
魯紹坤說,此前家人去縣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證,總是被告知資料不齊,「但他們總說不清楚到底缺什麼資料,讓我們一趟趟地白跑,但證就是辦不下來。」
2016年4月20日,魯周名下的天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鎮雄縣國土局處處刁難民營企業,八年辦不下一本土地證》為題,公開發帖反映鎮雄縣國土資源局「不辦事」問題。
該帖稱:天源公司多次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要求按國家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南臺水泥廠土地進行登記發證,「但不走歪門斜道的天源公司,呈報給國土局的所有資料都石沉大海」。
▲鎮雄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報告
2016年4月21日,鎮雄縣國土資源局就該網帖反映的問題,向該縣有關部門作書面報告稱:2011年11月5日,天源公司原南臺水泥廠向我局提出完善水泥廠用地手續建設物流園區申請,我局及時對該宗地如何辦理完善用地手續進行研究,並告知天源公司所需資料及辦理程序,但到2013年9月天源公司僅提供了部分資料,其中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地價評估報告等報件必需資料未提供,所以無法辦理該宗地的用地手續。
【官方】
認定「多宗土地違規」
正對「涉黑」舉報核查
魯周說,他和家人行賄一事為實,但並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魯周為何能免於刑事處罰?雲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紹濤向紅星新聞分析稱:《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對這種情形作了規定,行賄人在追訴前就主動交代了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如果是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了關鍵作用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這是一個寬泛的概念,要根據每個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而定。」
今年4月17日,針對陳永傑的舉報,鎮雄縣自然資源局(前國土資源局)出具了一份答覆函,一共認定了魯周5宗土地「未批即用等」違法事實。
其中一項違法事實如下:2009年3月6日,經昭通市自國土資源局調查,魯周家人投資建設的「鄭家灣牲畜屠宰市場」佔用農用地32畝,遂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了「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非法佔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恢復耕種」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該屠宰市場一直未履行拆除復耕義務」。
12月16日,鎮雄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回復陳永傑,魯周的5宗非法用地問題,該局「一直都在研究推進」,有的已經「移交查辦」。當日,該局一副局長向紅星新聞表示,魯周公司的土地,「多數在違規使用」。但就陳永傑所稱的「魯周等人存在涉黑涉惡、非法強徵強佔土地」舉報,該局回復稱:經核查,未發現該問題。
12月24日,鎮雄縣掃黑除惡辦公室辦回復紅星新聞,的確收到過針對魯周的舉報,目前正對相關線索進行核查。
魯紹坤說,家人的公司,的確有物業曾租賃給黑社會人員,但家人因此接受過當地多部門的反覆調查,「已證明家人的清白。」魯周稱,他被陳永傑向多部門舉報其「涉黑」,這有損其名譽,他或將起訴陳永傑。
▲魯周家人名下的鄭家灣屠宰市場
魯周並不認可鎮雄縣自然資源局「土地違規使用」一說。魯周提供的材料顯示,其家人公司名下的鄭家灣屠宰場、南臺水泥廠、雲赤山泉水廠等所在的鄉鎮,當地政府的確發函,作出過要求縣人民政府解決「招商引資」後使用土地的請示。
因不服「土地違規使用」的行政處罰裁定,魯周家人的兩家公司,已將鎮雄縣自然資源局告上法庭,兩案於11月27日開庭,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發自雲南鎮雄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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