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方:送花圈只為討債,辱人害己為哪般?
作者:北方
「人好好的活著,有人竟將花圈送來了,這不是糟踐人麼!」幾天前的一個雨夜,山東淄博張店一小區樓門口驚現4個花圈,讓人氣憤的是,這花圈竟然是給活人送的。原來,被送花圈的受害人和李某之間有經濟糾紛。李某多次討債未果,一氣之下就找朋友給受害人送去了4個花圈。對此,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李某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據齊魯網新聞:淄博一男子討債未果給活人送花圈 涉嫌侮辱罪被拘)
我國刑法有「侮辱罪」罪名,指的是,「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山東淄博李某作為債主,在討債不成的情況下,將只送死人的花圈,送給欠債人,這明顯已經構成了侮辱。雖然尚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相關標準和程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卻是板上釘釘的。據此,警方對其進行行政拘留三日處罰,這無疑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宣示了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則。
讓人覺得最遺憾之處在於,李某本是債主,按照「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原則,李某也是有理的一方。可是幾個花圈一送,李某成了違法者,有理也變成了無理。而且送花圈的行為,不僅侮辱了欠債人,傷害了其名譽、人格,同時也讓李某付出被拘留三日的代價,可謂既損人又害己,得不償失!
當下社會,借錢、還錢確實是一件讓人頭痛的事情。有人借了錢,到期之後無力歸還,有人明明有錢,但就是要當「老賴」。為此,一些人甚至感嘆:「欠債的是爺,要債的才是孫子」。但不管欠債人是哪一種,作為債主來說,首先有必要弄清楚對方欠錢不還的原因。然後儘可能地協商解決,比如理性討要,或者重新約定還款期。如果確實遇到了誠信缺失者,完全可以上法院起訴,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債權。但遺憾的是,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看到,不少債主、農民工等被欠薪者,都習慣於採取過激甚至是違法的方式維權,如給欠債人家門上潑油漆甚至潑糞;限制欠債人人身自由;給欠債人送花圈等。如此行為,明顯是不理性的。
李某送花圈給欠債人被拘留,辱人害己,此事給我們最大的警示在於:維權也要守法,不能為了討債而不擇手段,勿以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有損法律威嚴為代價!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