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法律意識淡薄,貪圖小便宜,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我認罪悔罪,一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5月9日上午,一起組織、介紹賣淫案件在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3名被告人涉嫌組織賣淫罪出庭受審,同庭受審的還有另外3名涉嫌介紹賣淫罪的被告人。庭上,被指控犯組織賣淫罪的男子王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庭審現場
通過微信組織介紹失足女進行性交易
據悉,本次受審的6名被告人中有4男2女,並且有兩人還曾是夫妻。其中,年齡最大的是42歲的女子黃某,年齡最小的是26歲的男子陸某。而33歲的男子李某則曾因販毒被判過3次刑,最近一次服刑到去年1月才出獄。此外,30歲的女被告人楊某是李某的前妻。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至去年5月18日期間,被告人王某糾集被告人陸某、黃某等人,長期組織包括兩名俄羅斯籍女子在內的10餘名女子在柳州市區內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牟利。其中,由王某招募、管理失足女並安排陸某、黃某等人的分工;陸某負責與失足女聯繫對接、記帳收款等,並將失足女的個人資料匯總後通過微信發送給黃某;而黃某則將上述失足女的個人資料加工製作成招嫖廣告發送到專門用於介紹賣淫的微信群中。
同時,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楊某、李某、羅某利用微信等網絡通訊工具,為王某、陸某、黃某的組織賣淫集團以及以男子譚某(因涉嫌組織、介紹賣淫已於今年4月17日在魚峰區法院受審,晚報曾報導過此案)為首的組織賣淫集團居間介紹、尋找客源,並加價牟利。其中,楊某的非法所得為60餘萬元,李某的非法所得為2萬餘元,羅某的非法所得為1萬餘元。
去年5月18日,被告人楊某、李某、羅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次日,被告人黃某被抓獲歸案,並於當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王某,王某又於當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陸某。
3人被控組織賣淫罪辯稱只是打工的
公訴機關表示,王某、陸某、黃某以招募、糾集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某、李某、羅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王某、陸某、黃某、楊某、李某、羅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是犯罪集團。
面對指控,王某、楊某、李某、羅某4人均表示認罪。不過,王某辯稱,他只是給一名姓金的老闆打工,失足女並非由他組織、招募而是由老闆金某推薦過來的,老闆會先把失足女的信息發給陸某,陸某再轉發給黃某,由黃某製作電子資料。如果接到客人的投訴,陸某、黃某會匯總給他,然後再由他匯報給金某。他說,金某每個月會給他發3000元工資,但已經拖欠了好幾個月。
而楊某則辯稱,她介紹賣淫的非法所得沒有公訴機關指控的60餘萬元這麼多,實際上只有一兩萬元。楊某說,有些錢是她自己從事賣淫工作賺來的,而她是因為家庭原因才做這個的,由於她丈夫李某不停地販毒吸毒然後不停地坐牢,家裡經濟條件很不好,她已經跟李某離婚。後來,她被拉到一個微信群裡,才開始介紹失足女賣淫的,其做了3個多月,每介紹成功一次可獲利一兩百元,而且在介紹賣淫時她跟李某也是各幹各的。
此外,陸某、黃某兩人則對各自被指控的組織賣淫罪這個罪名提出異議。其中,黃某辯稱,她只是打工的,做工的手機和微信號都是王某提供的,其按照王某的吩咐每天將失足女的資料發到微信群裡,但她並未接觸失足女。黃某說,她是王某妻子的朋友,當初沒有工作就被叫來幫王某做這事了,為此王某大概給她發了2萬多元工資。而陸某則辯稱,他是被王某叫過來幫打工的,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只起到了客服的作用,其行為應該屬於協助組織賣淫。
庭上,控辯雙方還就上述被告人是否屬於犯罪集團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編輯丨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