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慶服務不如意,新人與婚慶公司就服務費產生糾紛。日前,靖江法院對此案進行判決。
去年10月底,一家婚慶公司向靖江法院起訴一對新人趙新與錢玲。該公司稱,公司已在剛剛過去的國慶節為趙新與錢玲提供婚慶服務,現場效果良好,然而這對新人除預付1萬元外,剩餘約2.6萬元費用卻拖欠,請求判令這對新人按約及時支付剩餘費用。
被告新郎趙新卻有一番委屈,反訴了這家婚慶公司。他介紹,他早在去年春天就與該婚慶公司籤訂婚慶服務協議,約定該公司要為他的婚禮提供一系列服務。然而,當晚的婚禮上,原先約定要請來的外地主持人遲到,婚慶公司臨時找來救場的主持人事先未與新人溝通,在婚禮儀式現場竟然詢問新人姓名,造成婚禮現場的尷尬。按照原先的設計,他本應唱歌迎接新娘出場,但主持人並未讓他唱歌,給他和妻子造成遺憾。趙新還指出婚禮現場其他一些問題。另外,他認為,婚慶服務協議是他與婚慶公司籤訂的,與妻子無關,妻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趙新認為,他已支付定金,而該婚慶公司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他不應支付剩餘的婚慶服務費,並反訴請求判令該婚慶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賠償其精神損失及其他損失、交付婚禮當天所有影像資料。
靖江法院審理後確認該婚慶公司與趙新之間存在婚慶服務合同關係以及趙新尚欠婚慶服務費的事實成立。
靖江法院認為,婚慶公司為一對新人提供婚慶服務後,新人應當按約及時支付婚慶服務費。但根據婚禮影像資料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因原定婚禮主持人未能及時到場致雙方原定的諸如新郎唱歌等婚禮儀式未能如期舉行,婚禮也由兩個主持人共同完成,與雙方原先的約定不符。法院據此認為婚慶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該行為從客觀上給新人的婚禮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對於婚慶公司要求新人全額支付剩餘婚慶服務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鑑於婚慶公司已實際為新人的婚禮提供了場景布置、新娘跟妝、表演等服務項目,且在原定主持人未到場的情況下採取了相應的補救措施,安排其他主持人為新人舉行了結婚儀式,因此新人應當支付一定的婚慶服務費,靖江法院酌情確定為2萬元。
婚慶公司既然已為新人提供婚慶服務,就不屬於根本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等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雙方籤訂的婚慶服務協議,履約定金應自動轉化為新人已支付的婚慶服務費。扣除趙新已支付的1萬元,他仍需支付婚慶服務費1萬元。至於趙新主張的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因婚慶公司不予認可、趙新也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採信。關於婚禮當天的影像資料,因雙方並未明確約定何時交付以及交付影像資料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婚慶公司同意交付已經過剪輯的影像資料,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交易習慣,法院予以照準。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文中圖片來自網際網路)
靖江的鄉親們
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您的身邊
您會怎麼做?
來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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