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廳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經營娛樂場所行政...

2020-12-14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廣東省文化廳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設立獨資經營娛樂場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廣東省文化廳2016年9月2日以粵文市〔2016〕175號發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經營娛樂場所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8號令)、《國務院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文化部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2007年1月1日施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事項的辦理。

  外資(含臺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事項參照辦理。

  第三條 廣東省文化廳及其依法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許可實施機關(以下稱為許可實施機關)。

  第四條 許可條件

  (一)申請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曾在內地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投資人和負責人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曾在內地合資經營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2.居民住宅區;

  3.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中小學校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4.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5.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6.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7.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8.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上述第4項所述醫院、第5項所述機關周圍設立娛樂場所,有關娛樂場所與醫院、機關距離如有爭議,通過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方式解決。

  (三)設立場所

  1.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2.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場所設立地區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現有標準執行,但不得低於《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3.場所建築結構安全合理,已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4.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五條 許可程序

  (一)行政指導服務行政指導是許可實施機關為籌建人提供的非強制性行政服務,是給籌建人設立場所的參考。行政指導環節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行政指導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

  1.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許可實施機關提交《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寫明需要諮詢的事項。

  2.籌建人申請諮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要求書面答覆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收到《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之日起5日內答覆。

  3.籌建人申請對擬設立場所進行現場指導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或租賃意向書,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收到《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並出具《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意見書》。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可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省文化廳窗口」或到許可實施機關政務窗口提交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聲明;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中小學校、醫院、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複印件;

  8.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文件複印件;

  9.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如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上述第7、8項材料可在聽證後提供;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准文件、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三)實地檢查

  許可實施機關按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予以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是否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於本行政區域內製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5.遊藝娛樂場所是否分區經營;

  6.設施設備:

  (1)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否有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音樂、曲目、畫面等內容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禁止內容,是否含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點播系統的伺服器是否與境外曲庫連接;

  (2)遊藝娛樂場所: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是否通過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核;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外觀、功能是否經過改動;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是否具有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場所的獎品是否與備案的目錄相符,獎品是否健康有益,單件獎品的價值不得超過當地地級以上文化、公安部門制定的標準。

  (四)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受理單位或許可實施機關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

  (五)聽證

  許可實施機關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許可決定

  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變更程序

  (一)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改變原設立條件的)經營場所或變更場地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重新申請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與申請設立程序一致),並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中小學校、醫院、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改建、擴建、變更後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複印件;

  8.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文件複印件。

  變更場地的,上述第7、8項材料可在聽證後提供,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娛樂場所改建(不改變原設立條件的)、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員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改建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5.擬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6.擬變更人員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聲明。

  (三)變更名稱、註冊資本及娛樂經營許可證其他載明事項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第七條 延續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如繼續經營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延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1.延續申請書;

  2.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場所設立條件未發生變更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換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配套制度

  (一)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遺失聲明(須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發布)。

  (二)註銷

  依申請註銷:

  1.註銷申請書;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強制註銷: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由許可實施機關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附則

  1.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2.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娛樂場所行政許可文書填寫規範;2.行政指導文書樣本;3.設立申請文書樣本;4.實地檢查文書樣本;5.公示聽證文書樣本;6.場所變更文書樣本),此略。


相關焦點

  • 關於在廣東省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三》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三》,做出了「允許在廣東省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的安排。
  • 允許澳門在橫琴設立娛樂場所
    內地與澳門籤署《安排》補充協議九據新華社電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安排》)補充協議九昨日在澳門籤署,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舉將使內地對澳門服務貿易總開放領域達到48個,累計總開放措施達318項。
  • 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澳門安排》補充協議」)有關內容,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是指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通過受讓期貨經紀公司股權的方式或者與內地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方式參股內地期貨經紀公司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_2012年第...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院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設立經營性培訓機構。
  • 司法部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第三條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三)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5《關於 「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2款第(1)項修改為:  「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規定,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外商投資主體的業務性質和範圍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 文旅部:允許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消息,日前,《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發布。《通知》提出,要提升審批效能。(一)持續推進一網通辦。落實「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全面應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開展審批,實現演出市場主體設立以及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的一網通辦,提高審批效率,優化市場準入服務。(二)簡化巡演審批程序。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
    ③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合資、合作門診部的內地與香港雙方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投資總額不作要求。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交由廣東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其代表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第三條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 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行動計劃 >廣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 產業融合發展行動計劃(2015-2020年)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促進我省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 國際貨運代理業全面開放 外商可在華設獨資公司
    根據《辦法》,從昨天起,外商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設立相應獨資公司的限制。《辦法》規定,企業註冊資本只要達到100萬美元,外商就可在中國設立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一經批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訂艙(租船、包機、包艙)等業務。
  •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訪談網友問題反饋
    答覆內容:您反映的問題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已調查完畢,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發證情況  佛山市順德區君萊酒店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酒店企業,根據國家《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其附設的卡拉OK歌舞娛樂場所是由廣東省文化廳審批發證(2011年4月起才下放到地級市審批)。
  • 澳門國際機場於江門設立服務中心
    民航資源網2019年7月22日消息:7月21日早上,澳門國際機場於江門市勝利汽車客運站為澳門國際機場「江門服務中心」的正式啟用舉行了簡單而隆重的啟用禮。這是繼本年3月澳門國際機場於中山設立中山候機樓大樓服務中心,第二個在大灣區設立的服務中心。
  • 香港獨資旅行社獲準進入內地 廣東業界叫好
    香港獨資旅行社獲準進入內地 廣東業界叫好 2008年07月30日 02:2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規定,港資旅行社獲準進入內地開設獨資旅行社,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參加內地導遊考試。
  • 深圳目前已有1家港資獨資醫院和6家港資門診部
    原標題:深圳目前已有1家港資獨資醫院和6家港資門診部   原文標題:外資獨資醫院審批下放到廣東省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餘海蓉)昨天,商務部網站發布了《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7省(市)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
  • 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
    、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2011年12月13日、14日籤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議八》)。
  • 關於受理內地與香港 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
    國家旅遊局公告(2013年2號)  按照《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澳門1家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臺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的內容,參照《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33號),我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受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
  • 貴州省發布8條意見推動文化娛樂行業轉型升級
    鼓勵遊戲遊藝場所積極應用新設備、改造服務環境、創新經營模式,支持其增設上網服務、休閒健身、體感遊戲、電子競技、音樂書吧等服務項目。鼓勵歌舞娛樂場所利用場地和設備優勢,依法提供觀影、演出、遊戲、賽事轉播等服務,辦成多功能的文化娛樂體驗中心。鼓勵在大型商業綜合設施設立涵蓋上網服務、歌舞娛樂、遊戲遊藝、電子競技等多種經營業務的城市文化娛樂綜合體。
  •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將《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中的「中國企業法人(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修改為「中國企業」。   十、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六條中的「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修改為「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