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江亞蔓)近日,有網友在網上發帖稱:去年12月底購買了兩張天和緣餐廳的就餐券,現在想去消費,卻被告知,因為餐廳更換老闆,就餐券已經不能使用。經記者了解,該網友描述情況屬實,但相關法律是否支持這種行為呢?
根據網帖描述,該網友於2015年12月底購買了兩張天和緣餐廳的就餐券。上面蓋有印章,且沒有標註使用期限。「想到應該長期有效,餐廳也一直開著,就沒管它。」直到最近,他才打算去餐廳消費,便打電話詢問可否接券。而對方表示,因為換了老闆,不再接券消費。
「就餐正價119元,團購113元,買券100元,也不算便宜。」他十分疑惑,即使換了老闆,資金上的盈虧是老闆之間的事,店面交接、貨品、債務也是老闆之間的事,難道就能以此拒絕消費者嗎?
記者聯繫到天和緣餐廳,工作人員稱,就餐券一事屬實,但今年3月餐廳法人已經更換,許可證之類也都換了。「之前的老闆發了很多券,我們只收回一部分。」同時,她也表示,餐廳已在外張貼告示,凡是購買就餐券的消費者,請在5月1號之前消費,時間截止後不再受理就餐券。
對此,記者諮詢區工商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是公司的形式變更,那麼餐廳仍有接受消費者就餐券的責任。如果以個體經營戶的形式,更換了新的營業執照,那麼餐廳則不具有接受消費者就餐券的責任。
(重慶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