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10月15日,上證報獲悉,近日交易商協會公布了新一批完成備案的銀行間市場受託管理人名單。
銀行間市場受託管理人制度於2019年底發布,並設置了過渡期以供市場成員進行業務籌備。記者從某機構投行部負責人處了解到,受託人制度原計劃於7月1日起全面適用,但考慮到疫情影響,交易商協會主動延長了制度施行的過渡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過渡期內,相關方仍可自願決定是否聘請受託管理人。
新一批備案受託管理業務的機構包括光大證券、中融信託、英大信託、東方資管等4家。目前已累計有67家機構完成受託管理業務備案,涵蓋銀行、券商、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多種類型。據了解,受託管理業務備案、帶受託管理人的債項註冊發行工作仍然正常推進,通道內有多個項目自願聘請了受託管理人。
2015年起,公司債市場的受託管理人已有相應實踐,受託管理人多由主承銷商擔任,一面為發行人提供發債服務,一面又要保護投資人利益,利益衝突問題不可避免。某機構投行部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擔任受託管理人時利益衝突同樣客觀存在,這一點在國內外都一樣,如果不加規範和管理,容易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道德風險行為」。
一位律師也表示,「國際上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都會規定嚴格利益衝突防控機制,正是由於利益衝突的存在,在人員和結構上要求承銷業務與受託管理業務隔離,並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是必要和恰當的」。該人士同時指出,「當然,這些要求確實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機構的展業成本,但同時也是對機構規範開展業務的一種保護」。
上證報觀察到,銀行間市場並沒有迴避利益衝突問題,而是提出了更為明確的防範要求,包括建立專門的團隊、設置「防火牆」、要求披露利衝情形、嚴重情況下強制變更受託人等。這都是對投資人更好的保護,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合規開展不同業務。
此外,記者了解到,對於披露自身利益衝突情況,金融機構起初是有牴觸的。對此,交易商協會近期向市場發布了《募集說明書示範文本》,其中涉及受託管理人利益衝突披露,旨在引導受託管理人披露關鍵的利益衝突情形和防範措施,同時兼顧機構合理的商業秘密,保持披露的適當性。(常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