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遊者 (8項權利,5項義務)
第九條【自主選擇權、拒絕交易權】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知情權】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要求履約權】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請求保護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賠償權】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告知健康信息義務、遵守規定義務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防範措施配合義務】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不滯留、不脫團義務】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十條【不允許承包掛靠】(重點)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解析:法律要求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業務經營許可。
《旅遊法》第95條規定,若違反,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出借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1、準許或默許其他企業、團體、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合法委託的地接社除外;
2、準許其他企業、團體個人,部門或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據此分析,本法實施後,經營旅行社最大的風險是承包掛靠合同因違反法律而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問題。比如,承包的部門出了問題很難向承包、掛靠者追償責任,只能用責任險等其他手段轉嫁風險。案例:李某華轉團追償案,二審判定該員工個人承擔責任,以後可能要改判。
第三十二條【不準虛假宣傳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解析:1、不能發布虛假廣告,特別是行程、價格、賣點等應該與實際產品一致,本法第97條的法律責任第1款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50000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五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嚴重的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2000-20000元罰款,
2、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處罰同上,
3、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處罰同上。
第三十三條【行程活動的合法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解析:1、不得安排黃、賭、毒、或其他違法項目如傳.銷等。
2、 本法第101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處罰方式一般為:沒收、罰款、停業、吊銷許可證、導遊證。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合格審查 】 (重點)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解析:1、對供應商的合格審查義務,如景點、景區、飯店、車隊、娛樂項目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安全資質,車輛旅遊營運證、保險繳費單等,注意農家樂、個體戶如果沒有資質出了問題會很麻煩,案例:農家樂食物中毒、蒙古牧民草原無證經營騎馬客人摔傷案、漁民經營漁船攬客、都有經營風險。
2、法律責任同虛假宣傳、不買責任險。
第三十五條【不允許零負團費方式經營、不單方指定購物自費 、限期退貨墊付責任 ,特定條件下的後悔權 】 ( 重點 )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解析:旅遊法不允許零負團費誘客,用購物自費回扣獲利的經營方式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析: 1、旅行社不能單方指定購物店,不得單方安排自費項目,
2、特殊情況要協商一致旅遊者書面同意,才能安排購物自費,同時注意遊客中不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個別遊客不同意購物自費的要按合同約定的行程進行安排,不影響其他遊客行程的前提下才能安排購物和自費。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解析:
1、30日內辦理退貨並墊付貨款的情形是:
A、零負團費情況下安排的購物自費,
B、購物自費沒有協商一致或旅遊者沒有主動提出購物自費要求
C、部分遊客購物自費影響了其他遊客的原定行程安排,則旅遊者享有30日內退貨、退費權。
2、前述情況下的退貨權不管是否假冒偽劣商品都可退貨。 類似於新《消法》的後悔權
3、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旅遊者主動要求的購物自費且不影響其他的旅遊者原定行程安排的,只有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才能要求退貨,不享有30日內退貨權。
第四十條【不準導遊私攬導遊業務】導遊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
解析:1、導遊領隊必須受旅行社委派,不能私自接單。2、私單被發現,本法102條處罰,沒收、罰款1000-10000元,嚴重的吊銷證。
第四十一條【導遊執業義務 5義務3禁止 】(重點)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解析:本條是導遊義務的規定:1、出團時佩戴證件義務2、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義務3、告知、解釋義務4、引導勸阻義務。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解析:5、嚴格執行合同行程義務。3個導遊禁止行為①嚴禁索取小費,客人自願給的除外;②嚴禁誘導、欺騙、強迫、變相強迫購物;③嚴禁誘導、欺騙、強迫、變相強迫參加自費項目 。
索取小費按102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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