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趙孟編輯 | 劉海川1
新冠肺炎疫情正促使相關立法工作儘快完善。
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提交了《關於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的議案》(下稱「議案」),建議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制定《生物安全法》的步伐,爭取在2020年審議通過。
周洪宇告訴界面新聞,2003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來,他參與修改和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規,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他第一時間想到疫情的防控與野生動物保護、傳染病防治、突發事件應對、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關係,但這些法律既存在一致的地方,也存在「打架的」內容,需要在「生命安全」的視角下統籌考慮,作出相應修改和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 受訪者供圖他說,去年全國人大已經審議了《生物安全法(草案)》,當時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議,這次疫情正好給這部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契機,應該讓這部法律更加完善,以適應今後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
生物安全是指與生物有關的因子對國家社會、經濟、公共健康與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中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著手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中國與生物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
周洪宇介紹,這些法律都屬於生物安全相關立法或者屬於生物安全保護子領域的專門立法,相互之間缺乏有機協調,實施起來難免出現相互衝突、不銜接或者法律實施效能不高等問題。因此,立法層亟需加快制定一部對我國生物安全保護作出系統性體制安排、系統性制度構建和系統性機制創新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
「議案」提到,目前全球生物安全形勢非常嚴峻,新型生物威脅特點明顯變化。病原體跨物種感染、跨地域傳播,造成新發突發傳染病不斷出現;由自然災害、人為因素造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層出不窮;環境汙染、外來物種入侵等造成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基因資源流失現象時有發生。未來生物威脅主要表現形式可能是突發的人或動、植物疫情,與自然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很難分清。
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生物安全的保護,1992年制定了包括生物安全內容在內的綜合性條約《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裡約宣言》《21世紀議程》和專門性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後為了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其成員國制定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和《關於獲得遺傳資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中國作為生物資源大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成員國,國務院於2005年4月27日作出決定,核准《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9年10月21日,我國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經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儘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
周洪宇認為,在此背景下,加快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具有很好的基礎條件,既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他在「議案」中提出了十項「原則建議」和十項「具體建議」。
他建議,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要將生物安全法列為基本法,同時處理好生物安全立法與其他相關立法的關係;在立法中按國際標準明確規範病毒級數、致病程度,細化到如何管制廢棄物、如何穿脫隔離衣等各種動作的作業程序。
法律責任方面,周洪宇認為,尤其要針對現行法律規範運轉不力的問題,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生物多樣性損害、公共衛生安全損害的補救和賠償制度,加大對不報、虛報、瞞報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處罰力度。必要時,可針對連續的違法行為建立按日計罰制度。
他還建議,對利用胚胎移植、轉基因、基因編輯等現代生物技術開展動植物科學實驗、遺傳育種、醫學臨床研究(如培育的動物器官向人體的移植)等工作的監管做出明確規定。目前,這方面的管理比較薄弱,存在多頭管理、推諉扯皮和監管盲區,也缺乏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程、資質要求、生態環境風險評價和生物倫理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張業遂回答澎湃新聞提問時稱,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迅速行動,主要做了四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出臺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決定。第二,審議《生物安全法草案》、《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第三,部署啟動強化公共衛生法制保障體系的立法、修法工作。第四,宣傳解讀疫情防控法律為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張業遂提到,下一步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通過立法、修法,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公共衛生法制保障體系,將重點是抓緊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爭取年內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