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9 09:52:40
認為侵犯自身企業名稱權,北京市辣婆婆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辣婆婆公司)將北京市海納百川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百川公司)和石家莊川越時空渝鄉辣婆婆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越食空公司)一併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訴案。
1993年4月1日,辣婆婆公司成立。2002年7月,川越食空公司與海納百川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請註冊「渝鄉辣婆婆」文字商標,並於2004年1月獲準註冊。後李某將「渝鄉辣婆婆」註冊商標轉讓給河北渝鄉辣婆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渝鄉辣婆婆公司),河北渝鄉辣婆婆公司又將此註冊商標轉讓給川越食空公司。2011年6月1日,海納百川公司成立,川越食空公司將「渝鄉辣婆婆」文字商標授權給海納百川公司使用,海納百川公司在其經營的餐廳招牌和網站宣傳中均使用了該商標。
辣婆婆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川越食空公司的關聯企業海納百川公司擅自將自己公司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作為經營門店的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上述兩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企業名稱權,且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故請求法院判令川越食空公司與海納百川公司停止在「渝鄉辣婆婆」商標中使用「辣婆婆」字樣。海納百川公司、川越食空公司辯稱,其沒有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列明的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使用「渝鄉辣婆婆」的註冊商標,是經過國家商標局審核批准的,使用該註冊商標屬正常、合法行為;在店面上使用「渝鄉辣婆婆」字樣是合法使用商標行為,且該商標使用時間較長,範圍較廣,應當予以保護; 「渝鄉辣婆婆」註冊商標是作為一個有形的整體來使用的,不能割裂來用,並且該註冊商標是作為一個整體被國家商標局核准使用的,不應也不能停止使用其中任何一個字。故不同意辣婆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辣婆婆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