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石門法院刑事審判庭對一起涉毒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樊某元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十克以上,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樊某元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為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淨化社會環境,石門縣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始終保持嚴打的高壓態勢,嚴厲懲處毒品犯罪分子。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
典型案例 壹
五旬老人違法種植罌粟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江子清在桃源縣熱市鎮茶場村熊某處買藥時,找熊某要了一個罌粟果。後江子清在自家老屋北面上坡的菜地,以及自家新房西側的菜園兩處地方將罌粟果裡的種子播下。2018年5月,經他人舉報,江子清種植的罌粟植株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並剷除。經現場清點,罌粟植株共計3643株。
裁判結果
石門縣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江子清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江子清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貳
販賣假毒品一樣被判刑
基本案情
冰毒
2018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覃事義為謀取利益,先後4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共35.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67克,誤作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而被現場查獲的假毒品32.93克,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300元。
裁判結果
石門縣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事義違反毒品管理規定,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35.8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被抓獲時現場查獲的32.93克假毒品,被告人因不知是假毒品而以真毒品販賣,仍應認定為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但對該部分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覃事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上訴。
叄
天網恢恢,扔掉的毒品還是被查獲
基本案情
咖啡因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邢成彥在自己家中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5.3克,共得毒資人民幣1300元。2017年1日6日,在抓獲邢成彥時,公安民警從其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0.82克。次日上午,在邢成彥屋前菜地,又查獲了在抓捕他時,其向外丟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6.6克。本案所涉毒品共計重172.72克。此外,邢成彥還與他人共同盜竊漁船一支,價值人民幣3400元。
裁判結果
石門縣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邢成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給多人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夥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本案盜竊犯罪為共同犯罪,邢成彥在作案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邢成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肆
因吸毒犯下故意殺人罪
基本案情
故意殺人
被告人覃毅曾與覃某平一起吸食毒品。2016年7月2日,被告人覃毅給覃某平打電話,想找他借錢做生意,覃某平沒有答應。覃毅非常生氣,認為自己吸毒就是被覃某平所害,遂從家裡拿了一把砍柴的彎刀,到覃某平家裡找其洩憤。到覃某平家後,覃毅呼喊覃某平的名字,聽見屋後豬欄屋內有人答應,便持刀衝進去,看見一個人影(實為覃某平父親覃某國),就朝其頭部猛砍數刀,至其倒地才住手。隨後,覃毅從豬欄屋出來,轉身到屋後一偏屋門口,又看到一個人影(實為覃某平母親唐某),便又持刀朝其頭部猛砍數刀。唐某被砍後血流不止,向覃毅求饒,覃毅遂停手。之後,覃某國、唐某被人發現送往醫院救治。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覃某國系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重傷二級;唐某系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裁判結果
石門縣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毅為洩私憤,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本意殺害覃某平,因對象認識錯誤,誤殺覃某國、唐某,在對覃某國行兇時下手兇狠,以為砍死了;在對唐某行兇時亦兇狠,在明確對象弄錯後即停止行兇,被害人因搶救及時未死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達被告人的目的,客觀上形成殺人未遂,但重傷二人,後果嚴重,故應按故意殺人(未遂)定罪量刑。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覃毅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
五
容留他人在車內吸毒
幫他人購買毒品也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容留他人吸毒
2018年2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王鈴四次容留楊某、塗某在其車內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王鈴接到楊某求購毒品的電話,之後王鈴又聯繫周某,遂後開車到石門縣老火車站鐵路家屬區附近,支付了300元從周某手裡購得0.3克甲基苯丙胺,隨後將毒品送至石門縣新世紀家園賓館楊某開的房間內,楊某支付給了王鈴300元。
裁判結果
石門縣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鈴在其駕駛的車輛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周某系販毒人員,在接到他人託購的請求後,直接聯繫並完成毒品交易,該行為既幫助了楊某購買毒品,又幫助了周某販賣毒品,在交易過程中起到了橋梁、撮合作用,促成、幫助毒品交易的完成,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王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上訴。
來源:石門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