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省直管試點縣(市)商務主管部門: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江西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已經省商務廳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向轄區內企業做好宣傳工作,並遵照執行。
江西省商務廳
2018年7月2日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江西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江西省交易團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展位數量安排公平公正,參展秩序規範高效,充分發揮廣交會的平臺作用,促進我省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商務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辦法》和《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條件
第一條 參展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江西境內依法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內資企業須取得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資企業須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生產企業名義申請廣交會展位的,其工廠必須設在江西省境內。
(二)上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下企業出口額達到商務部公布的參展企業最低出口金額標準(生產型企業40萬美元、流通型企業75萬美元)。
(三)企業應出口與所申請展區對應的商品,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範圍的要求。
(四)近三年來無違法、嚴重違規行為,未受過行政處罰,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責任事故,沒有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或索賠。
(五)企業應積極配合江西省交易團各項工作。
(六)為扶持有發展潛力的新企業或中小企業發展,在各展區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過交易團在該展區參展企業總數的20%)符合本條(一)、(三)、(四)、(五)項準入標準,但未達到本條(二)規定的最低出口額要求的企業參展。
第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一)《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務、海關機構、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復檢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展品。
第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國家商務、環保、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海關、稅務、工商、外匯、安監、智慧財產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通報、公告或處罰的違規違法企業, 且在通報、公告或處罰期限內的;無明確期限的,按通報、公告或處罰之日起連續六屆禁止參展。
(二)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三)因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涉嫌展品質量與貿易糾紛投訴、智慧財產權侵權等行為違反大會相關規定,並處於被取消參展資格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四)因參展表現惡劣、拒不服從廣交會和交易團管理、破壞展覽秩序,或違反大會和交易團其他相關規定,對大會和交易團聲譽或正常運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被取消參展資格的企業。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請受理和安排
第四條 符合參展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江西省商務廳關於申請廣交會展位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登錄廣交會官方網站(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點擊「參展易捷通」申請展位,在線列印參展申請表後,按要求提交書面材料,交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統一報江西省商務廳。
第五條 企業申請每個展區的展位數量最少為一個。
第六條 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達到2個或2個以上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係的生產型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需一併提交有關材料。聯營單位信息已經審核通過不能更改,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第七條 廣交會展位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公開透明原則。廣交會展位分配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實行量化評分,建立和完善廣交會展位分配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實行優進劣汰,動態調整,公平競爭。
二是效率優先原則。展位分配要有利於充分發揮展位對企業擴大本省產品出口、做大規模的推動作用,特別是要有利於提高廣交會展位在開拓新市場、研發新產品、結識新客戶、籤約新訂單方面的使用效率。
三是扶優扶強原則。廣交會展位分配要有利於扶持我省重點新興產業、新興企業、新出口增長點企業的發展壯大,扶持出口增長後勁強的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參展企業採用特裝形式參展提高參展效果。
四是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聯動原則。品牌展位重點支持代表我省行業形象和發展趨勢的優秀龍頭企業,一般性展位重點支持具有發展潛力、創新能力強的中小微生產企業。鼓勵有實力、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廣交會品牌展位,企業已獲品牌展位的展區原則上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騰出更多的展位資源用於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五是老企業穩定參展和新企業擇優替補原則。對發展形勢良好、展位使用規範、已獲得展位的老企業保持穩定參展,保持其主要出口產品類別的展位基數基本不變,不再每屆進行量化評分。對新申請展位企業(含往屆放棄申報展位、被處罰取消展位不在處罰期限內重新申請的企業)採取擇優替補的方式,每屆按照量化評分標準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展位替補。
第八條 廣交會展位分配按照以下細則實施:
(一)生產型企業展位安排僅限企業主營產品對應的單個展區,單個展區展位安排數量上限為4個。年出口2000萬美元以下的流通型企業(企業出口額按本省產品出口部分統計,下同)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不超過4個;年出口2000萬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業全部展區展位總數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單個展區安排展位數量不超過4個。
(二)對於新申請流通型企業,綜合考慮其出口業績和本省產品出口情況予以安排,本省產品出口比重未達到50%的不予安排展位。
(三)對因受國際市場環境影響或企業展位需求變化而可能產生的富餘展位,交易團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給有能力消化的企業。
(四)展位數量安排採取量化評分的方式,對新參展企業(含往屆取消展位並重新申請參展企業)進行打分,量化評分標準(滿分100分)如下:
1.上年度出口額(25分)
按照企業申請展區對應的參展商品出口額進行統計,上年度企業出口達到最低出口標準(生產型企業出口40萬美元、流通型企業出口75萬美元)的得10分。以最低出口標準為基準,生產型企業上年度出口每增加40萬美元得1分,流通型企業上年度出口每增加75萬美元得1分,累計不超過25分。春交會申請期,如上年度出口額尚未公布,則按上年度1--11月出口額作為評分依據。若新開展出口業務企業上年度無出口實績,可按企業申請當年度出口額(出口統計數據是以企業申請當屆廣交會截止申報時間為止,海關公布的統計數據)作為評分依據,但需滿足最低出口標準。
2.行業自律(5分)
積極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積極參加行業集體協調,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遵守交易團組織紀律,包括按時繳納參展費用、按時參加團部籌備工作會議、按時上報參展期間成交數據統計、配合團部工作人員展位檢查和調研工作等,積極參加省商務廳重點組織的境內外展會及其他重大商務活動。
3.國際通行認證(10分)
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應屬於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
國際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指:ISO9000 系列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 系列環境管理體系、OHSAS18000 系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SA8000社會責任標準。通過一項認證得3分,累計不超過10分。
行業認證包括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和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其中:
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態紡織品認證、HACCP 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ISO13485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認證、CGMP動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英國零售商協會BRC認證,通過一項認證得3分,累計不超過10分。
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標準包括歐盟CE、EMC、ROHS、PAHS、REACH認證、美國UL、UPC、FDA、ETL、FCC認證、美國藥典認證USP、加拿大CSA、CETL認證、澳大利亞WATERMARK、TGA、SAA認證、RCM認證、歐洲藥典適用性認證COS、德國GS、TUV認證、英國BSI認證、日本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局認證PMDA 、日本藥物主文檔認證JDMF、日本PSE認證、WHO PQ認證、Halal認證、Kosher認證,IECEE CB認證,通過一項認證得1分,同個產品或生產線通過多項認證累計不超過3分,總分累計不超過10分。
以上認證累計不超過10分。
4.高新技術企業(5分)
高新技術企業的主營產品應屬於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展品目錄,證書在法定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級(包括2008年後由省級認定機構按國家標準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得5分。
5.研發創新(10分)
主要包括專利與版權。專利包括在境內外申請的合法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在境外申請的專利特指通過巴黎公約或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的,且可通過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權威機構檢索到的專利。專利證書中的專利權人或版權人應為展位申請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專利產品或版權作品應在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範圍內。專利權應在法定有效期內。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得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得1分;外觀專利和版權每五項加1分,不足五項不計分,累計不超過5分。此項總分10分。
6.境內外商標註冊(5分)
境內外註冊商標持有者須與展位申請企業一致,商標覆蓋的產品應屬於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屬商標轉讓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有境內註冊商標的加1分。境外商標在一個國家(地區)註冊(包括註冊多個)得1分,每增加一個國家(地區)加1分。獲得歐共體市場協調局(OHIM)註冊、在歐盟國家內有效的商標,按5分計算。獲得「馬德裡協定」國際註冊的(簡稱「WIPO」或「OMPI」)以協定國數量計分。在「比荷盧」(Benelux)商標聯盟註冊的,計3 分。
7.品牌榮譽(5分)
獲得國家級、省級出口名牌、名牌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稱號的,每項得2分,累計不超過5分。
8.設區市、贛江新區、省直管試點縣(市)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10分)
對於設區市、贛江新區、省直管試點縣(市)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的企業,加10分。每屆廣交會,一類設區市(南昌市、九江市、上饒市、宜春市、吉安市、贛州市、撫州市)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5家,二類設區市(景德鎮市、萍鄉市、新餘市、鷹潭市)和贛江新區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3家,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重點推薦企業不超過1家。
9.滿足展位申請條件未獲得展位的,連續申請4屆以上的企業(5分)
10.省商務廳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需重點支持的企業(20分)
重點支持的企業的個數,每屆廣交會不超過實際調整展位數的20%。
第九條 江西省商務廳對外貿易發展處根據展位分配原則,按照量化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提出一般性展位數量安排方案和評分結果,徵求廳有關處室意見後報分管廳領導審定,在省商務廳官方網站上公示5天,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經廳長辦公會研究批准後通過廣交會網絡管理服務系統上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第三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條 江西省商務廳負責組織江西省範圍內企業以江西省交易團形式參展,交易團負責本團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廣交會出口展展位僅限已經審核合格並獲得參展展位的企業使用。
第十二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與交易團籤訂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責任書,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廣交會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以及展覽期間空置展位。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十四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並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流通型企業不能以任何形式委託與其存在供貨或聯營關係的生產型企業工作人員負責展位。
第十五條 參展企業每屆廣交會按規定時間將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企業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並有責任配合大會展位使用檢查組和交易團團部工作人員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廣交會期間,交易團團部組成展位檢查組,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逐個檢查。
第十七條 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只允許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同時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製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四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
第十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以非參展企業的名義對外籤約。
(二)在出口展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碟或紙質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將出口展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出口展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出口展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廣交會參展證明牌或其他證明材料。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十九條 除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外,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也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供貨)單位超過1家的。
(三)在出口展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碟或紙質材料等。
(四)參展企業未在出口展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生產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範圍。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五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程序
第二十條 展會期間,交易團團部組成由駐會副團長任組長、團部工作人員任成員的展位檢查組,對參展企業的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涉嫌違規使用展位的,由檢查組現場填寫《江西省交易團廣交會展位使用檢查記錄表》,組長和成員共同籤字確認,附相關證明材料。展位使用檢查情況的有關資料將作為檔案進行保存。
第六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4屆在違規所屬出口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展位。
第二十三條 對被認定違規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2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展位。
第二十四條 在同一展區內,被大會通報,認定為在一期廣交會內涉嫌侵權3個以上權屬號的,連續兩屆或兩年內累計三屆發生專利、版權涉嫌侵權行為或累計兩屆發生商標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取消從下屆起連續4屆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所屬出口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展位。
第二十五條 參展企業不接受交易團分配的與企業經營產品相關的廣交會展位,取消當屆所有展位,自下屆起連續2屆不再分配展位。
第二十六條 參展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應承擔的廣交會費用,取消當屆展位,自下屆起連續4屆不再分配展位。
第二十七條 參展企業不服從大會和交易團的協調管理,自下屆起連續4屆不再分配展位。
因以上違規使用扣減的展位納入下一屆廣交會進行重新分配。
第七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舉報獎勵
第二十八條 江西省交易團設投訴舉報電話,鼓勵參展企業向大會和交易團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行為。投訴舉報實行實名制,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可申請增加下屆廣交會展位,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九條 實行「實際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辦法,即對經查處回收以及由企業舉報並經交易團查實回收的一般性展位,交給符合廣交會參展企業條件並實際使用該展位的省內企業使用。
第八章 績效淘汰機制
第三十條 根據企業展位需求和展位使用情況,對上一年度出口額未達到最低出口標準的企業予以淘汰,對上一年度出口額達到最低出口標準的企業採取末位淘汰。淘汰企業已分配的展位納入下一屆廣交會進行展位重新分配。
第三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一章第一條第六點中,雖未達到最低出口額要求但分配了展位的新企業,連續兩年四屆參展後,在對應展區類別出口額仍未達標的,予以淘汰。淘汰企業已分配的展位納入下一屆廣交會進行展位重新分配。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按大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廳直屬機關紀委對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負有監督職能,受理投訴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第124屆廣交會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