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運函〔2019〕2283號
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科學統籌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管理,規範路政許可審批,強化佔道施工監管,明確市、區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編制了《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8月9日
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方案
一、編制依據
為加強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管理,規範路政許可審批,強化路政許可施工監管,保護道路路產路權,保障交通順暢,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編制原則
按照「科學統籌,計劃開展,集中決策、總量控制」原則,對廣州市域範圍內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總數進行統籌,對佔道面積與施工時間進行控制,對同一路段有開挖需求的各類佔道項目予以整合,減少「開挖無序,隨意施工,只佔道,不施工」等現象,避免同一條道路反覆開挖,形成「拉鏈路」等情況的出現。
三、計劃實施範圍
(一)適用範圍
廣州市域範圍內需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均納入計劃管理,包括省、市重點工程、管線敷設、維修工程等佔道施工項目。其中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除部分偏遠地區)等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項目,由市級統一編制佔用挖掘計劃。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增城區、南沙區範圍內,由屬地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佔用挖掘計劃。
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未納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不予許可。廣州市域範圍內重要橋梁、城市快速路等道路由市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其餘道路按照範圍由區級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市、區負責範圍見附件1)。
(二)設施日常養護類工程辦理
因開展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含路燈等交通附屬設施)日常養護、環衛清掃作業、排水清淤疏通、綠化養護修剪、橋梁檢測等養護工作需臨時佔用圍蔽道路的,建設單位無需申報佔用挖掘計劃,可直接向道路管理部門申領臨時佔道許可證。
(三)緊急搶修搶險類項目辦理
對於緊急搶修搶險類項目,建設單位可先行施工,無需申報佔用挖掘計劃,但應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和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在施工開始後24小時內補辦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許可手續,同時錄入申報系統,納入年度計劃監管。
(四)延期項目辦理
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實施的計劃,第一次申報計劃所填報的申請期限應為項目的總工期。按照《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佔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佔用道路期滿後仍需繼續佔用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是否需要重新申報計劃號,按以下情況辦理:
1.在項目總工期內。
申請延期項目的申請期限在項目總工期內,在佔道挖掘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辦理延期申請的,可沿用原計劃號進行業務申報。案例1:某工程項目實施工期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計劃申報時,申請許可期限應填「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經審核後取得計劃號並辦理許可審批手續,佔用挖掘許可證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需在期限屆滿前30天辦理延期,可繼續使用原計劃號申請業務。
2.超出項目總工期。
申請延期項目的申請期限超出原申報計劃的總工期的,需重新取得計劃號方可辦理許可業務。案例2:某工程項目實施計劃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佔用挖掘許可證在2019年11月30日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辦理延期的,應重新申請取得計劃號方可申報許可業務。
四、計劃實施要求及流程
(一)實行統一電子平臺申報
為加強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應用,通過應用「廣州市道路路政審批及監管系統」(下稱「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007482639F30114022002),構建統一的電子申報平臺,在申報系統中「佔道項目管理」模塊進行業務申報。
(二)年度計劃申報
1.計劃申報時間。
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為計劃編制年周期。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建設單位統一在「申報系統」上錄入擬實施佔道挖掘項目信息,按季度申報,繪製各施工點佔道區域,對條件成熟的,即資金到位、規劃報建、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完善的項目執行「提交」操作,形成年度動態項目庫。
各建設單位對列入年度動態項目庫的建設項目,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出具交通疏解審核意見;涉及其他職能部門審核事項,應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核意見。
2.計劃審查時間。
各轄區道路管理部門在3月16日至25日對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除第二季度計劃需要進行審核產生計劃號,其它季度計劃按當季編制月進行審核操作,不提前產生計劃號),做到掌握轄區內全年度佔道信息,按照「時間控制、總量控制、區域控制」的原則進行統籌。
(三)季度計劃調整
1.計劃申報時間。
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項目實施具備條件,即資金到位、規劃報建、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完善,需調整年度項目庫的季度計劃,原則上不能新增項目。調整時間為6、9、12月的1日至10日,調整下一季度計劃申報。按季度申報遞交至相關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並主動聯繫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2.計劃審查和公布時間。
(1)初步審查: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在每季度計劃調整月的11日至14日對計劃進行審查,統籌調整後形成下季度佔用挖掘計劃初稿。
(2)聯合審查: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季度計劃調整月的15日至20日開展聯合審查會議,主要對規劃報建、交通疏解方案、施工組織方案情況等進行審查。
(3)結果公布:經聯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的佔道開挖項目,在季度計劃調整月的21日至25日由市交通運輸局編制印發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季度佔用挖掘計劃通知。申報單位可自行通過「申報系統」查詢計劃號。
(四)計劃增補
1.辦理範圍。申請計劃增補項目應至少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國家、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點項目;
(2)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3)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所列項目和年度城建計劃;
(4)城建預安排計劃(含治水項目)中明確的重點項目;
(5)納入年度管線建設計劃的重點項目;
(6)涉及重大民生、社會維穩等有關項目;
(7)廣州市電水氣外線工程建設項目。
2.辦理條件。
(1)資金到位、規劃報建、路面修復單位已確定、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均已完備;
(2)調增項目原則上應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安全審核意見,如涉及綠化、排水、照明等其他職能部門審核事項,應取得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核意見;
(3)涉及地鐵、橋隧等設施保護範圍的,取得權屬單位書面意見。
3.辦理流程。
(1)符合相關要求的,以書面形式正式來函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增補申請。
(2)經市交通運輸局匯總分析增補申請項目情況後,將對具備增補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項目,組織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召開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增補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定,並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調整計劃內容,納入季度計劃。
(3)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計劃增補聯合審查會議,增補計劃申請截止時間為2、5、8、11月的第一周。
五、計劃管理
(一)佔用挖掘計劃實行項目督導
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各建設單位計劃項目實施率進行督導,由市交通運輸局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統計分析。各建設單位對納入計劃未能實施的佔用挖掘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市交通運輸局將對佔道挖掘實施情況予以定期通報,公布各區、各建設單位計劃實施率。
(二)佔用挖掘實行計劃管理,未納入計劃不得許可
各建設單位應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申報項目均能按期實施,對無正當理由未能實施的建設項目,將從季度計劃庫中剔除,不予納入計劃。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未納入計劃的項目不予許可。
六、工作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加強管理,結合工期合理申報計劃,並提前開展相關前期條件的準備工作,儘量減少因工作進度滯後、延誤導致計劃調整。
(二)市、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於季度計劃調整應嚴格把關,做到動態控制和系統管理相結合,避免隨意調整、反覆申報等問題出現,同時做好對外辦事流程的宣傳和工作指引。
附件:1.關於城市道路佔用挖掘審批主體的說明
2.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流程圖
附件1
關於城市道路佔用挖掘審批主體的說明
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批的市管城市道路(橋梁)包括:廣園快速路、新光快速路、新化快速路、南沙港快速路、黃欖快速幹線、番禺大橋、華南快速一期、華南快速二期、華南快速三期;海珠橋、人民橋、廣州大橋、海印橋、江灣橋、解放橋、鶴洞橋、琶洲大橋、獵德大橋、珠江隧道、侖頭隧道、洲頭咀隧道;內環路高架橋及與之連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線、東濠湧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圍南北高架、BRT專用道。
二、屬地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除市管城市道路(橋梁)外的城市道路。
附件2
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佔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流程圖
說明:6、9、12月是「季度計劃編制月」;以上日期遇法定節假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