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邵可強
事故是慘痛的,代價是慘烈的,但有些人依然我行我素,酒後開車。據統計,僅11月河南全省公安交管部門查處酒駕6062起,其中醉駕1030起。
據介紹,酒醉駕整治是貫穿全年的重點工作,全省公安交管部門「逢五逢十」統一夜查,各省轄市不定時異地用警設卡檢查,組織開展「零酒駕街區」創建活動,在涉酒場所張貼相關主題海報,阻止和查處酒醉駕交警一直在行動。
11月27日,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6起酒醉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廣大駕駛人酒駕易出事,喝酒不開車,也希望廣大群眾行動起來,共同抵製酒醉駕的違法行為。
案例一
2020年8月19日上午6時許,胡某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S323省道鄭潼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伊川縣鴉嶺鄉南姚溝村東路段時,撞向前方於某某駕駛的三輪車尾部,造成於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20年9月12日21時許,信陽市潢川縣城關鎮嚴某某,駕駛豫SE***6號小型汽車沿躍進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潢川縣第二中學附近時,與同向行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追尾相撞,致電動車駕駛人宋某、電動車乘坐人夏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鑑定,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07.27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20年10月15日19時許,信陽市平橋區明港鎮三官廟村張某,酒後駕駛豫 SE**27 號小型汽車,在信陽市平橋區明港鎮農工路,將現場四名群眾撞傷,張某肇事後駕車逃逸。後經鑑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2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四
2020年10月21日5時許,杞縣彭某酒後駕駛豫B6***7小型轎車,沿杞縣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大同博文中學門口時,將正常行走的學生張某撞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9.6mg/100ml,屬酒後駕駛。
案例五
2020年11月03日21時許,李某酒後駕駛豫E9***0小型轎車,沿G341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65安陽縣呂村集路段時,與前方楊隨喜駕駛的豫ET***3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7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追尾,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0.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六
2020年11月15日21時30分,李某酒後駕駛豫C***YQ號轎車,沿鞏義市回郭鎮村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王家祠堂處時,撞在王某某家的房屋外牆上,致車輛、牆體損壞。經鑑定,李某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1.35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延伸)酒駕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道路交通安全發》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程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