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臺灣民間救護車駕駛周姓男子,前年搭載病患安寧返家,行經臺北市一處路口時闖紅燈撞傷機車騎士,一審認為周男有開警笛警示,救護車有特別通行權判他無罪,但二審認定周男未減速,依業務過失罪逆轉改判拘役30天、可易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罪。
周男在前年2月4日上午9點被指派,從臺北榮總醫院搭載一名肝癌晚期的病患返回新北市土城住家,他沿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哈密街交叉口時,他看見號誌為紅燈於是開啟警示鳴笛及警示燈後通行。
不料一名機車騎士搭載妻子經過路口,沒有注意救護車的警號,與周男駕駛的救護車擦撞,騎士受傷多處骨折,周男留在現場等侯警察到場並接受裁判。
士林地院認為,周男駕駛救護車擁有特別通行權,判他無罪,但高院認為,他在路口面對紅燈狀態下,並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減速慢行,須負過失責任,考慮騎士才是肇事主因,將周男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