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遊資格考試制度
(一)導遊資格考試的管理部門及權限
1. 國家旅遊局對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公布報名條件與事項、建設計算機網上考試系統、公示考試結果等事宜。
2.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導遊資格考試具體工作,負責落實具體報名組織、考區考點設置、考試實施等具體管理工作。
(二)導遊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3. 身體健康。
4. 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三)導遊資格證書的管理
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其終生有效。
二、導遊執業許可制度
(一)從事導遊領隊服務的條件
1. 從事導遊服務的從業條件
(1)參加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2)取得導遊證,與旅行社籤訂勞動合同或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
2. 導遊從事領隊服務的從業條件
(1)取得導遊證。
(2)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遊從業經驗。大專以上學歷;相關語言水平測試證書;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者導遊等相關從業經歷。
(3)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二)IC卡導遊證和電子導遊證制度
2017年 6月 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完成電子導遊證換發,過渡期內電子導遊與 IC卡導遊證並行使用。
(三)導遊證的申領、發放與管理
1. 導遊證的申領條件
(1)取得導遊資格證書。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
(3)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情形。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③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④被吊銷導遊證的。違反本法規定 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
2. 導遊證的申領和發放
(1)申請人的導遊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原件僅供交驗)。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及其複印件或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證明文件及其複印件。
(3)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申請導遊證登記表。
(5)自收到申請人領取導遊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 15日內頒發導遊證。
3. 導遊證的管理
(1)自證件遺失作廢聲明登載之日起一個月後持登報啟事、導遊資格證書、身份證、所在單位開具的證件丟失聲明。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導遊證。在申請補辦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2)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三、導遊的權利和義務
(一)導遊的權利
1. 人身權。
2. 勞動報酬權。
3. 履行職務權。
4. 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權。應當特別注意四個限制條件:
(1)必須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的過程中。
(2)必須是遇到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3)必須徵得多數旅遊者同意。
(4)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
5. 訴權。包括申請複議權和起訴權。
(二)導遊的義務
1. 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2. 不得私自承攬業務。
3. 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4. 履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義務。
四、導遊、領隊執業行為規範
1. 佩帶證件。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戴導遊證的,由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500 元以下的罰款。
2. 尊重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宗教信仰習俗。
3. 告知和解釋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引導文明旅遊。
4. 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
5. 不兜售物品及索要小費。
6. 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
五、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
1. 引導的基本要求
(1)導遊、領隊應一崗雙責。應兼具為旅遊者提供服務與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兩項職責。
(2)導遊、領隊應掌握基本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3)在工作期間率先垂範。
(4)合理、分類引導,正確溝通。
2. 引導的主要內容
(1)法律法規的提示和說明。
(2)風俗禁忌的提醒。
(3)綠色環保的說明。
(4)禮儀規範的提醒。
(5)誠信善意的引導。
3. 引導文明旅遊的具體規範
(1)出行前。(2)登機(車、船)與出入口岸。(3)乘坐公共運輸工具。(4)住宿。
(5)餐飲。(6)遊覽。(7)娛樂。(8)購物。(9)如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