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借錢上網打遊戲
初中生高某今年15歲,因父母有事外出借住在姑姑家。一天,跑到母親熟人袁某的商店,聲稱需要交納培訓班學費,經母親同意前來借錢。袁某沒有過多考慮,當即取了1800元現金交給高某。事過一個多月,不見高某家來還錢,就打電話詢問。誰知高某母親知道後勃然大怒,說高某借錢後也不上學了,躲進網吧玩起了遊戲,三天後被家人才找到,並說袁某耽誤了孩子,將剩餘的一千元歸還袁某後,其它拒絕還錢。袁某一聽,也十分惱火,本來是出於好意的借錢,結果卻要回來一肚子氣。為此,兩家人引起矛盾,並起訴到法院。
問題焦點:
袁某出於好心借錢給高某,沒想到惹來麻煩。高某的家長認為不經過大人同意,將錢借給孩子,沒有用到正事上,卻上網打遊戲,這錢不應該償還。未經家長同意,將錢借給孩子,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嗎?此事應該如何解決?
依案釋法:
一、未成年人高某向袁某借錢的民事行為是否有效?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高某作為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一些與本人生活相關、本人的智力能夠理解並能預見其行為的後果或者行為涉及數額不大的民事行為。(法律沒有詳細規定多大的孩子可以自主花多少錢,還需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家庭消費水平綜合確認)可見,高某借錢的行為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又未經法定代理人確認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二、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呢?
按上述規定,這種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袁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呢?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財產原來是誰的就應當返還給誰。返還的情況應當視雙方過錯的情況而定。在這起案件中,高某欺騙他人進行借錢存在一定過錯,袁某將錢借給未成年人未盡到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損失應當由雙方承擔。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明知對方為未成年人,而礙於情面借錢給他,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負一定的責任;高某在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向他人借錢,屬無效民事行為。故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高某所欠袁某800元,由袁某自行承擔200元,其餘欠款,被告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被告無力償還期間,由其監護人償還。
結束語:
好心辦成了壞事!幾百塊的錢事撕破情面鬧上法庭也是氣憤所為,讓大家感覺十分的不值,同時也給大家上了一堂簡單的法律課。四哥還是那句話:學法、知法,才能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