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冠肺炎藥物臨床研究:只有5個藥拿了批件,卻有73個在試驗)
具有臨床試驗資格的只有5款藥品,但目前卻已經有73個相關藥品在各大醫院開展臨床了259個試驗。
新冠肺炎治療藥物的臨床研究中,出現了一個奇特現象:具有臨床試驗資格的只有5款藥品,但目前卻已經有73個相關藥品在各大醫院開展臨床。
第一財經記者從在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http://www.chictr.org.cn/)註冊的以COVID-19為題目或疾病名稱的各類研究中查詢發現,與治療相關的臨床研究有259個實驗,其中涉及相關藥品73個之多。
而事實上,「國家藥監部門只批了5個與新冠病毒肺炎治療相關的藥品。
這5個藥品中,只有一個藥品是與新冠病毒直接相關的新藥——吉利德的瑞德西韋。其他四個藥分別是法維拉韋(又稱法匹拉韋)片、注射用西維來司他鈉、CAStem細胞注射液、BDB-001注射液。
「這四個藥都是已經上市的老藥,現在批准的是擴大適應症的臨床試驗,因為這四種藥的適應症之前並不包括冠狀病毒類。」一位藥學博士表示。
試驗太多數據不夠用
新冠病毒所展示的傳播迅速、傳播路徑以及傳播方式,的確讓人應接不暇,在沒有針對性、特異性的有效抗病毒藥物的狀況下,尋找可以用的藥物是成為救治生命的重要抓手。
2月15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就藥物研發和科研攻關最新進展情況」發布會上,科技部生物中心主任張新民表示,研發有效的臨床救治藥物,努力提高治癒率,降低病死率,是當前應急攻關的重中之重。科研攻關組成立以來,系統部署了抗病毒藥物的研發工作,力求儘快滿足臨床救治的緊迫需求。科研團隊,利用計算機模擬篩選、體外酶活性測試等方法對七萬多個藥品或化合物進行篩選,遴選出五千個可能有效的候選藥物,在普通冠狀病毒感染的細胞水平上進行初篩,之後選定了100個左右的藥物在體內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的活性實驗。在多輪篩選的基礎上,最後眼光聚焦到少數幾個藥品,磷酸氯喹、倫地西韋、法匹拉韋等一批藥物。
這一輪找藥,全國都行動起來。在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已經登記的信息中,包括大劑量痰熱清注射液、糖皮質激素、血必淨注射液、宮血幹細胞、金葉敗毒顆粒、託珠單抗、臍血NK細胞聯合臍血間充質幹細胞、大劑量維生素C、「火神顆粒」等73種藥物上了臨床。
這一規模的臨床試驗,引起了專家的注意。
中國疾控中心原主任、北大公共衛生學院教授李立明等專家在中華流行病學預發表版刊登了《關於科學、規範、有序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臨床試驗的建議》。專家認為,針對新冠病毒肺炎的嚴重疫情,為更好地預防和救治,應積極支持診斷性研究與有關流行病學和疾病臨床特徵的觀察性研究。如果是為了評估治療效果而進行臨床試驗,則需要謹慎,因為目前階段,是病例積壓最多、臨床最困難的時候,是降低病死率、提高治癒率的關鍵時刻。要儘量避免對臨床救治的幹擾,避免增加臨床工作的負擔,除非認為是十分重要的研究。
專家的這種意見並非空穴來風。專家分析認為,根據目前資料看,輕症患者治癒率可達90%以上,如果試驗藥物能將有效性提高到95%,則每項試驗需要近1000例知情同意者參與;如果採用重症轉化率,湖北地區的重症佔比不超過20%,如能降低5%就是非常好的治療了,同樣需要800~1000例患者參與研究。
如果選擇重症患者作為研究對象,應當以病死率為主要療效指標,根據目前資料看,初診為重症的患者病死率為6%,如果試驗藥物能將病死率降低50%,理論上則每項試驗至少需要800例重症患者參與。目前專家發現,有些研究的樣本量明顯不夠,可能因把握度不足而難以獲得預期結論。而如果100多項研究都滿足樣本量要求,顯然不可能有這麼多患者。事實上,研究的數量還在增加。
專家認為,如果所開展的試驗沒有高質量的研究設計,如樣本量不足,對照組的選擇不合理,分組的隨機化與遮蔽執行不嚴格,療效指標的評價標準不客觀,加之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保障不充分,這些臨床研究就難以提供高質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使得受試患者、研究者和管理部門的努力付諸東流。
專家認為,在抗疫如此緊張繁忙的非常時期,無需這麼嚴謹、操作上也有困難的設計,可以在樣本量和試驗設計上作些讓步。這些想法也許初衷是好的,但後果往往是得不出可靠的結論,也就是對患者不負責任。
SARS時期我們有了足夠的教訓,不能再犯這類錯誤。治療無效不等於沒有副作用,尤其是在這個時候,不允許將無效藥物的風險轉嫁給患者。
研究者需要注意:臨床試驗責任自負
尋找藥品的目的是為了治療。但是如此多的藥品臨床實驗,會不會干擾了生命的救治?
2月25日,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科研攻關組印發《關於規範醫療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藥物治療臨床研究的通知》(下稱《通知》),稱開展相關藥品臨床研究,應當堅持治療優先、疫情防控優先,堅決防止因研究影響患者治療、影響整體疫情防控工作開展。對創新性強以及風險較高的項目,要加強科學性審查和風險評估。
「這則《通知》,針對的是沒有經過國家藥監部門批准的新冠肺炎適應症的藥物臨床試驗,非國家批的那種5個品種。」上述藥物博士表示。
《通知》同時提醒,所使用的藥品應為已上市藥品。相關藥品應在體外實驗中對新冠病毒具有明確的抑制作用,或動物實驗結果支持開展新冠肺炎治療臨床研究。在臨床研究中給藥方法不超過現有藥品說明書的用法用量,預期人體內藥物濃度可以達到體外實驗換算到人體的有效濃度。
「這幾天吵得非常厲害的氯喹劑量,總的來說還是沒有超過說明書劑量的,文獻雖有差異但也僅是用來參考,畢竟說明書內容源自三個期的臨床研究,無論數據量還是統計學意義,應該更靠譜一些。」上述藥學博士表示。
他認為更重要的是臨床研究的責任主體。按照要求,醫療機構是臨床研究的責任主體。在開展相關藥品臨床研究的醫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倫理審查、立項,按要求備案,並在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這個系統是針對研究者發起的試驗(IIT)的登記系統。
「文件明確醫療機構是臨床研究的責任主體。但IIT在國內並沒有明確且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研究者的潛在責任風險巨大。現有的臨床責任險基本也只是覆蓋國家藥監局備案的用於藥品註冊的臨床試驗,而非IIT。所以,大家不要只顧著開展實驗,忘記了自己的法律責任,出來人命要自己負責。」 上述藥學博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