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全市城區內
    車輛限行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汙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決定在全市城區內實施部分車輛限行管理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限行區域:
    市城區:南至南外環(不含),北至北外環(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東至上海路(不含)以內區域。
    各縣區城區。
    
    (以上為菏澤市區限行參考示意圖)
    二、限行時間:
    0時至24時(全天)
    三、限行規定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特型機動車、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重型和中型專項作業車、重型和中型全掛以及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不得駛入限行區域,需要臨時駛入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通行證。
    達不到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貨車(車輛最大總質量大於12000KG)限行。
    (二)軍隊、武警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不受限行要求。
    (三)重汙染天氣應急期間另有規定的,按重汙染天氣應急規定執行。
    四、違法查處
    環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要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重型柴油貨車顆粒物捕集器安裝、車用尿素添加使用情況檢查,同時依託監控卡口等設備,對進入限行區域的車輛進行查處。違反本通告規定進入限行區域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請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並相互告知。
    本通告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以前的限行通告同時廢止。
    菏澤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