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鋒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司法解釋」),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不少內容涉及到網購食品安全問題。
網絡購物在豐富人們採購食品途徑的同時,也給消費者來很多新的困擾。比如,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家虛假宣傳、電商平臺監管不力等。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食品類糾紛就佔45.65%。出現這些問題,固然有不良商家違規違法作為,但是具有信息優勢和管理責任的電商平臺也難辭其咎。
食品安全司法解釋強化了電商平臺的責任,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擰緊了網購食品安全責任鏈,增強了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能夠有效激勵電子商務平臺優化平臺管理的制度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食品安全司法解釋施行時間與民法典同步,都是2021年1月1日。這有利於貫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實好民法典的具體制度,處理好民法典與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之間的適用關係。
民以食為天,任何時候都不能對食品安全問題疏忽大意。針對新業態帶來的食品安全新問題,就應通過法治方式及時有效應對,用良法善治讓老百姓吃得舒心、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