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銀星能源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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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網站訊 7月5日,深交所公布了對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星能源)及其控股股東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寧夏能源)的監管函。
文件顯示,銀星能源在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年報問詢函的復函》中稱,公司於2017年託管控股股東寧夏能源69名人員,並於2017年1月至11月代寧夏能源支付相關人員勞務費用853萬元。
寧夏能源於2017年12月支付給銀星能源1103萬元,其中支付2017年1月至11月勞務費用853萬元,預付12月工資250萬元。
深交所稱,銀星能源於2017年1月至11月為控股股東寧夏能源墊付工資等勞務費用853萬元,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2.1.6條的規定。
而寧夏能源作為銀星能源的控股股東,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3條、第4.2.12條的規定。
深交所要求兩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員吸取教訓,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做到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五分開」,即】在資產、財務、機構、業務、人員方面全面分開,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金融界網站注,根據上述相關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在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發生經營性資金往來時,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不得以經營性資金往來的形式變相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銀星能源控股股東監管函
銀星能源監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