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元撬動千萬資產
「我是縣委書記,別人也不說,說也沒用」。金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劉某某,而實際掌控人是劉建國
後來,由於威龍公司未通過環保局環評,項目沒有運作成功,王某想退出威龍公司。
據劉建國向辦案人員交待,當得知王某準備退出後,劉建國和其情婦丁小平多次商量:中原機械廠土地面積近2000畝,還有林產、房產,只需要向政府繳納60萬元,就能享有原中原機械廠的全部產權。至於能否達到政府合同上規定的1億元以上的投資額,「我是縣委書記,別人也不說,說也沒用」;「這個地方山清水秀,環境很好,將來可以在這裡養老」;「想著給我和丁小平生的兒子留下豐厚的資產」。
2006年5月,劉建國安排丁小平私下從王某手中購買中原機械廠舊址的土地所有權使用證、房產證、林權證。當時,丁小平手頭錢不夠,劉建國找人「借」了60萬元給她。
「2006年12月份,我安排南召縣政府下發了關於威龍公司變更投資項目,上馬生物能源項目的(2006)63號會議紀要。對外仍以威龍公司名義繼續運作。」劉建國承認。
2007年年初,劉建國在北京搞同鄉聯誼活動期間,發現在雲南做房地產生意的劉某某比較有錢,就打算利用他的身份和資金成立公司,但沒有打算讓他參與管理和經營。
於是,劉建國就力勸劉某某到中原機械廠舊址投資。隨後,劉某某在不知道劉建國真實目的的情況下,拿出了200萬元,由他的哥哥轉給了劉建國,由劉建國安排註冊成立金龍公司。金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劉某某,而實際掌控人是劉建國。
劉建國表示,以劉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一是考慮到其很有名氣,同時也可享受外來投資者的待遇;二是劉某某有很強的經濟實力,打其招牌可以欺騙更多的人,我也好讓南召縣政府按對待威龍公司一樣給予金龍公司優惠政策。
劉建國還交待說,在金龍公司成立之前,他安排原南召縣縣長主持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又安排劉某製作、宣讀威龍公司退出中原機械廠投資的申請,提出由金龍公司接續威龍公司項目。
此會議賦予了金龍公司與威龍公司一樣的優惠政策,會後還出臺了南召縣政府(2007)17號會議紀要。
金龍公司成立後,劉建國就安排和南召縣政府籤訂合同書。
沒有人反對「一把手」意見
經有關評估證實,原河南中原機械廠房屋、土地和林木資產真實價值達5042萬元
據了解,劉建國安排的這一切,包括南召縣政府與威龍公司、金龍公司籤訂合同,出臺(2007)17號會議紀要等,因為其是「一把手」,南召縣不會有人反對。
威龍公司退出在中原機械廠的投資,按規定應該由威龍公司申請解除和南召縣政府的合同,縣政府依合同沒收威龍公司上繳縣財政的60萬元土地出讓金,已過戶到威龍公司的中原機械廠「三權」證依法交給南召縣人民政府。
而金龍公司若想取得「三權」證,要與縣政府籤訂合同,縣政府依法對原中原機械廠土地、房產和林產重新進行評估,金龍公司繳納對應的價款後才能取得。
根據南召縣縣委、縣政府招商文件規定,南召縣政府按金龍公司投資及納稅數額返還土地出讓金。然而,實際上這一切並沒有按程序進行。
劉建國交待說,金龍公司成立後,他安排人把註冊資金抽逃走;並讓有關人員違反政策,變通返還金龍公司土地出讓金。最後,在金龍公司沒有向政府繳納一分錢的情況下,將原中原機械廠的所有資產過戶到金龍公司名下。
由於金龍公司與縣政府合同約定3年投資額達1億元的期限未到而案發,劉建國欲佔有原中原機械廠國有資產的目的也未得逞。
經有關評估證實,原河南中原機械廠房屋、土地和林木資產真實價值達5042萬元。
另外,2007年8月,劉建國利用職務便利,協調財政資金人民幣
l00萬元為其本人實際控制的金龍公司架設路燈等用電設施,除支出費用人民幣78.9萬元外,餘下資金全部轉入金龍公司支配使用。
2006年六七月份,劉建國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丁小平等人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以報銷出差費的名義,兩次分別貪汙公款人民幣6萬餘元和1.9萬餘元。
2009年2月2日,因涉嫌貪汙、受賄犯罪,劉建國被逮捕。
2009年11月14日,劉建國涉嫌貪汙、受賄犯罪一案由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今年6月30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建國利用其擔任南召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07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
被告人劉建國在貪汙中原機械廠國有資產過程中,屬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依法嚴懲,但鑑於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本文開始所述的判決。
據《法治周末》了解,一審宣判後,劉建國表示要上訴,目前,上訴期仍未結止。
(責任編輯: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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