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贈予房產、與無血緣關係的人籤訂意定監護協議……近日,一位上海老人的選擇在網上引發了熱議。
什麼是「意定監護」?它適用於哪些人群?該怎樣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老人和遊先生一家人一起生活
事件回顧:八旬老人將300萬房產留給水果攤主
老人今年88歲,和水果攤主遊先生已相識多年,沒事就到攤位上和遊先生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經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猝死後,身後事由遊先生陪伴料理。2017年,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也是遊先生發現並送醫照顧。出院後,老人邀請遊先生一家人共住至今。
2019年,老人帶著遊先生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做了兩份公證:意定監護公證指定水果攤主遊先生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同時,「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指定在其過世後將價值約300萬的房產贈予非親非故的遊先生。
▲新聞截圖
然而,老人的親屬通過媒體得知此事後,對公證的程序正當性提出了異議。親屬們表示,早在2017年,老人就已被醫院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症,而這份意定監護的公證是在2019年進行,如何證明這是老人在健康清醒狀態下的選擇?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證處辦公室主任周賢春對此事做出情況說明,表示老人當時能夠完全、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想法,符合辦理公證的基本要求。
▲新聞截圖
專家解讀:意定監護不等同於照顧
不建議將監護人和財產聯繫在一起
針對這一事件,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在節目中對諸多民眾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法律解讀。
如何看待老人親屬的質疑與公證部門的回應?
李欣表示,阿爾茨海默症是一個漸變的過程。公證機關的公證員在同老人溝通的過程中發現他處於清醒狀態,言語表達能力也是清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老人要求做意定監護協議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他屬於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目前來看,不管是意定監護還是房產贈予協議都是有法律效應的。
如果查閱公證處當初的錄音錄像和資料,發現老人在做意定監護協議時處於不清醒的狀態,即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善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推翻這份意定監護協議。
意定監護意味著時刻貼身照料被監護人?
李欣表示,「監護」同「照顧」是完全區分開來的。從本質上來說,意定監護其實是協助當事人做出決定。比如協助老人去銀行取款,或幫助老人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等,和保姆完全不同。
意定監護是否有必要給予一定的錢財贈予?
李欣表示,這起事件受到廣泛關注,主要是因為將意定監護和遺贈撫養協議聯繫在一起。實際上,並不建議當事人將監護人和財產聯繫在一起。建議在做意定監護協議的時候,將監護人和財產剝離開來,以防出現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李欣強調,老人作出這樣的選擇是他的權利。
以公證模式做意定監護 保護被監護人權益
據了解,意定監護是2017年《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確規定。是指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的人,通過協議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關係的建立需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公證確定。
▲新聞截圖
意定監護的出現讓很多老人思考一種新的生活方式,但在現實中這並非一個簡單選擇。比如一位66歲的獨居老人,在上海有兩套房子,由於擔心自己以後的生活,老人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外地30多歲的年輕人,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
「這(目的)太赤裸裸了。房子弄掉了,錢捲走了,就給你留3000塊錢,5000塊錢你怎麼活?你想過這個事嗎?公證處作為一個司法部門,有責任去識別或提醒當事人,他信任的基礎不牢靠。」了解情況後,上海普陀公證處的李辰陽極力阻止了老人。
對此,李欣也表示,以公證模式來做意定監護,可以有效防止這一制度被「有心人」利用。
李欣說,在做意定監護協議時,經過公證員耐心反覆地同被監護人本人溝通,可以考察對方的真實意志能力,還有考察監護人是否有能力去做監護,是一個很好的證據。
此外,公證機關在目前的意定監護當中,可以起到監督作用。目前,上海的公證機關會要求監護人每三個月或者半年要提交一些監護報告,還有提交一些有關財產處理的清單,由公證機關來進行監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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