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11月23日,上海一中院二審依法審結唐爽與周立波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和周立波、胡潔與唐爽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兩案,均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兩案,一審法院於2020年3月31日作出審判決,分別支持了唐爽以及周立波、胡潔的部分訴訟請求。周立波和唐爽均不服上述兩案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分別對兩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案庭審中,合議庭對各方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各方當事人圍繞對方在網絡空間發布的涉案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以及責任承擔等發表論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ー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自主權等權利。」對在微博等網絡空間發布的言論是否構成侵權,應當結合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行為目的、行為方式和後果等因素綜合判斷。一審法院對於兩案中唐爽、周立波發布的涉案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以及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行為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於法有據,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兩案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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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上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就唐爽訴周立波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和周立波、胡潔訴唐爽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兩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
就唐爽訴周立波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周立波停止侵權,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其構成侵權的新浪微博及視頻連結;周立波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唐爽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上海長寧法院審查);駁回唐爽其餘訴訟請求。
就周立波、胡潔訴唐爽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唐爽停止侵權,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其構成侵權的新浪微博及視頻連結和在今日頭條發布的微頭條、文章及視頻連結;唐爽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潔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上海長寧法院審查);唐爽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胡潔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8,000元;駁回周立波、胡潔其餘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綜合綜合上海一中院,長寧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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