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北京商報 作者:王晨婷 網編:陶鳳 2020-12-24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12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等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提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規定,對涉案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可以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對野生動物製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核算總額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確的,其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照該種動物整體價值標準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整體價值標準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價值明顯不當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妥當予以核算。核算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