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古城始建於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是全國首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由於古城的建築均為土木結構房屋,且各建築之間成片相連,建築物火災抵禦能力較差,一旦發生火災,將形成「火燒連營」的局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為了加強大理古城的保護和管理,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燃燒火把等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2014年1月27日,大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布施行《大理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大理古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燒火把的通告》,決定在大理古城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燃燒火把及其他容易引發火災的行為。
禁
燃
通
告
一、 禁止範圍
( 一) 在大理古城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燃燒火把等容易引發火災的行為。具體範圍為:洪武路以西,一塔路以北,大鳳路以東,中和路以南。
( 二 )禁止在大理古城復興路、人民路、護國路、紅龍井、平等路、銀蒼路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火把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禁止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上述範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燃燒火把及有其他容易引發火災的行為。
三、監管責任
(一) 市古城保護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安監、消防,工商等部門負責在大理古城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燃燒火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巡查監管,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
(二)大理古城內及周邊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行本通告,並負責教育單位幹部職工、學生、轄區居民和村民共同遵守本通告。
(三) 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工作,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對違規者進行公開曝光。
四、責任追究
( 一) 凡是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範圍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燒火把或者有其他容易引發火災行為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未成年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 二) 對執行本通告不力、監管不嚴而發生嚴重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主管機關、有關部門、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和遊客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本通告,積極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共同維護古城的安全與安寧。舉報電話:市古城保護管理局2670396,大理鎮政府安監辦2675644,公安消防110。
來源:大理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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