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雙遼分局民警在那木斯省際公安檢查站(G25長深高速公路152公裡)對一輛中型客車(核載14人)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持有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有準駕不符嫌疑。
經查,駕駛員鞠某某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該類駕駛證可以駕駛的車型為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等,但其所駕駛的車輛為14座客車,行駛證上標明該車類型為中型普通客車,只能由持B1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員方能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對駕駛員鞠某某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因為鞠某某駕駛的客車上還載有十幾名乘客,民警隨即要求鞠某某儘快安排其他車輛或具有準駕資質的駕駛人對隨車乘客進行駁運,並向乘客做好解釋工作,安撫乘客情緒。一個多小時後,隨車乘客順利被接駁。
高速交警提示: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多個準駕等級,不同等級的機動車駕駛證所準予駕駛的機動車型也不同,駕駛機動車時,駕駛人應當駕駛自己駕駛證載明的準駕機動車車型,如果駕駛員「跨級」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那就是準駕不符,是違法行為,其性質等同無證駕駛,不但對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潛在威脅,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可能根據這一違法行為而拒賠。
在查處的準駕不符交通違法行為中,部分機動車駕駛人對自己所持駕駛證的準駕範圍存在認識誤區,在這裡高速交警也提醒廣大駕駛員,如果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和所持駕駛證是否一致感到模稜兩可時,可在駕駛證正本背面找準確答案。
【來源:吉林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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