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傷人事件為何頻發?哪些環節出了錯?

2020-12-21 環球網

門診問題:

精神病人傷人事件為何頻發?精神病人能否全部成為刑法的「法外之地」?如何遏制此類案件頻發態勢?

門診專家:

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檢察長 牛廷彪

山東眾城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嶸林

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賈偉

專家觀點:

◇精神病人犯罪沒有任何徵兆或徵兆不明顯,而身邊親友對其絲毫沒有防備或疏於防備,導致該類案件侵害目標多為熟人。

◇司法鑑定程序的啟動有著嚴格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被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在量刑時可從輕處罰,但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積極完善強制醫療程序和立法,並保障被強制醫療者的人權;家庭應給予精神病人關愛並積極治療;應將精神病人的管理納入綜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傷人案件發生。

2019年11月5日下午,在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一小區內,9歲男孩被精神病人活活打死,讓人心痛不已。該人在公共場所持螺絲刀和扳手毆打一9歲兒童長達半小時,致其死亡。據媒體報導,行兇者已被採取強制措施,而據犯罪嫌疑人家屬所言,該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

記者從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獲悉,從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該院共受理精神病人傷人犯罪案件近十起。對其中4人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其他人員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精神病人傷人事件為何頻發?精神病人能否全部成為「法外之地」?強制醫療制度存在哪些瓶頸?如何遏制此類案件頻發態勢?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侵害對象多為熟人

據中國疾控中心精神衛生中心公布的數據,精神障礙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已排名首位,約佔中國疾病總負擔的20%。而我國公眾對精神障礙的知曉率不足五成,接受治療的人數只佔全部病人的20%,八成病人缺乏治療。部分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散落民間」,因為情緒壓抑、憤懣,於是將攻擊他人作為一種宣洩手段,成為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害者。而記者在陽穀縣檢察院了解到的精神病人犯罪,大多都是嚴重的暴力犯罪。

「通過這近十起精神病人傷人案件,我們發現諸多傷害或者殺人案的對象為熟人,而且多數是身邊共同生活的親人。」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檢察長牛廷彪告訴記者,由於精神病人是不能或難以辨別、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一旦發病就會失去或部分失去自控能力、對周圍的人和物的辨別能力,作案無動機,侵害目標具有一定的隨意性。雖然周圍民眾對他們有所了解,卻也往往避之不及,因此侵害行為大多數指向精神病人身邊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邊鄰居等。

記者同時聯繫到山東省陽穀縣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賈偉,她曾辦理過一起抑鬱症丈夫深夜捅刺妻子的案件。「我們最近向上級院移送了一件丈夫因懷疑妻子出軌而殺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抑鬱症多年,一直靠藥物維持精神狀態,在沒有任何線索指向的情況下,他懷疑妻子出軌欲將妻子殺死,於是事先將匕首藏在枕頭下,等妻子睡著後持刀捅向妻子的脖子,導致妻子當場死亡。因為精神病人犯罪沒有任何徵兆或徵兆不明顯,家人往往對其絲毫沒有防備或疏於防備,這也就導致了侵害目標多為熟人的現象。」賈偉說。

強制醫療制度有待完善

據記者了解,有些精神病患者在發生多次傷人事件後,因家人無力支付治療費用而不得不被家人關進鐵籠子、黑屋子。中國新聞網曾報導,40歲的武漢人易仁啟,因患精神疾病而不時持刀傷人,無力治療的家人只好將其關入鐵籠,以免禍及他人。易仁啟在鐵籠裡一待,就待了將近20年。由於吃喝拉撒都在籠子裡,導致他生活能力嚴重下降,精神病症狀十分明顯,後被市民政局發現並安排他到市優撫醫院治療。但是,由於全國精神病患者數量龐大,民政部門也無力承擔所有精神病人昂貴的治療費用,導致他們的權益受損。如此一來,精神病人的人權得不到切實保障,也給其家人及鄰居帶來無盡的困擾。

牛廷彪表示,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一般的強制醫療案件,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但對於收費問題,在法條中並沒有規定精神病人被強制醫療後,由哪方來支付治療費用。公安機關沒有專項資金,無法承擔,所以一般由病人家屬支付,而面對高昂的治療費用,家屬一般在治療一兩年後,往往在沒有經過專業評估的情況下,就會接病人出院,如此便對社會公眾形成了更大威脅。

山東眾城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嶸林提出,2016年6月8日,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公安部起草的《強制醫療所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徵求社會意見。其內容包括強制醫療所的設置、醫療工作模式、強制醫療的解除、臨時請假回家制度、所外就醫、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等問題,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7月7日。然而,該條例至今仍無下文。目前,按照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發現精神障礙患者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而是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最後由法院決定。由法院決定是否強制醫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然而,實踐中新的問題又來了。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執行機關,『兩高』的司法解釋及公安機關的辦案規定沒有涉及強制醫療救治機構,也沒有對強制醫療經費作出規定。因此,我們呼籲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強制醫療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實踐中強制醫療執行操作性差、協調配合銜接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同時,要加強強制醫療檢察監督力度,妥善解決強制醫療的經費問題。」

監護不力屢釀惡果

家庭是防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我國現行的刑事法律規範和民事法律規範,均要求家庭成員對精神病人盡到監護、看管職責。而實踐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因監護不力,或疏於防範導致精神病人傷人案件頻發。

賈偉介紹,陽穀縣檢察院辦理過一起強制醫療案件,陽穀縣獅子樓辦事處村民張某持菜刀砍向正在炕上睡覺的母親,後將母親拖至院子接著用菜刀砍了十餘下,致其左頸部血管破裂出血並顱腦損傷死亡。後經鑑定,張某系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這並非張某第一次傷人。張某之前的主治大夫說,在治病過程中,張某經常有幻覺,有時候自言自語,有時候撞牆,犯病時總覺著有人要害他,他就打別人,有一次用手摳醫院裡一個病人的眼睛,差點摳下來。還有一次,張某拿著鐮刀無故把同村村民砍了一下,因後果不嚴重,當時沒有申請強制醫療。由於家人沒有採取積極的治療和預防手段,最終導致其將母親殺害的悲劇。

正因為現實中不乏因家庭缺乏監管而導致精神病人二度傷人的情況存在,張嶸林律師指出,應當加強監護人的監管意識,使監護人能充分擔負起監管職責,降低精神病人犯罪率。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只有監護人真正履行了其責任,社會這個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具體來說,首先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自覺履行責任;其次是通過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覺的監護人不得不履行監護責任,讓監護人明白失職即是對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要因此承擔後果。

既要各司其職又要齊抓共管

許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常常申請司法機關對自己進行鑑定,那麼精神病人能否成為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免於承擔責任的「擋箭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牛廷彪表示,司法鑑定程序的啟動有著嚴格的規定,並非所有案件都要啟動該程序。而且,在檢察院辦理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不少案件最終鑑定結論顯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該犯罪嫌疑人並無法定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還有一部分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案件在量刑時都作出了從輕處罰,但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賈偉認為,除了懲治精神病人犯罪,預防精神病人犯罪更是亟須解決的問題,也唯有如此,才能夠遏制精神病人傷人案件頻發的態勢。「精神病患者這個群體其實離我們並不遠,無端驚慌和一味排斥或無視都解決不了問題。社會對精神病患者的關注應當提前至其日常生活、醫治情況、發病狀態等,而不是等到某些病情嚴重的患者在社區裡揮刀亂舞。對於精神病患者這麼龐大的群體,僅靠其監管人一家之力無法保證維護社會秩序的平穩;對於其可能造成的社會失序,應當儘早納入社會治理體系中,儘早研判,不能等到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才決定對其強制約束。」

張嶸林認為,我國應當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各部門的合力,既要各司其職,又要齊抓共管。首先,就是衛生系統,其應負責精神衛生的基本知識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療;其次,針對精神病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民政系統對經濟上有困難的精神病人應提供救助;最後,公安機關辦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對於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性的義務監督和強制治療。同時基層派出所與社區應加強聯繫,建立以社區為依託的網絡監控體系,及早發現精神病患者的發病徵兆,督促監護人對其約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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