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公司使用電子系統考勤,線上完成打卡上班、請假、加班申請等等已經逐漸成為主流。
電子考勤某種程度上便捷了用工單位對人員的管理,但其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卻不能小覷。
比如,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博、微信、QQ 聊天記錄、辦公軟體打卡數據、考勤系統打卡數據,這些所謂的「電子考勤數據」,在員工與企業發生糾紛時,能否作為有效證據,也是勞資雙方比較關注的。
【案例】某公司員工老李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在3個月內遲到25次,累計曠工5天,達到了公司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老李在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不服,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庭審過程中,公司提供了老李的指紋考勤紙質列印記錄,也就是導入電腦中的考勤記錄。但老李認為這些考勤證據系公司單方製作,而且電腦中的數據可以修改,對這些指紋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不予確認。本案中,法庭認為公司提供的指紋考勤記錄是列印出來的紙質文件,客觀上存在著可以修改的可能性,因李某不認可該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對該證據不予採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李某的出勤情況,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最後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看到以上案例,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愉快。
「電子考勤記錄不能當證據,那我還能拿啥證明員工曠工?」——發自靈魂的拷問
別急,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關於「電子考勤記錄」的種種問題。
問題1:在勞資糾紛中,電子考勤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電子數據」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並列作為證據類型。
所以,「有效」的電子考勤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問題2:為什麼電子考勤很少被認定為唯一證據?
書面證據可以長久保存,且具有直觀性,如有增改、刪節,就會留有痕跡。
電子數據易修改、難固定,它所記錄存儲的數據內容可能會被專業人士輕易且不留痕跡地刪改,所以,一旦發生爭議,其真實性往往受到質疑。
而且,考勤記錄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記錄和掌握,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相應地也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提出記錄可能被修改,單位又沒有其他證據,則該考勤記錄的真實性往往難被法院認可。
問題3:怎麼讓電子考勤成為有效的證據呢?
「考勤機由公司控制,公司可隨意更改電子記錄。」雙方都認可的電子證據,才有可能被法院採納,倘若員工質疑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公司很容易處理不利的地位,這時就需要證明電子考勤記錄的真實性與沒有沒有被修改過的痕跡。
1 第三方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可以請司法鑑定來確認自己沒有對電子考勤記錄做任何修改。
現在的司法鑑定所已經有了專門研究電子證據方向的工作人員,主要鑑定的是電子錄音是否被剪輯、計算機數據是否被修改等。電子考勤也是計算機數據的一種,按照現有的鑑定技術水平,完全有能力進行鑑定。
2 其他佐證
公司可以提交或固定其他證據作為佐證,以確定電子考勤的真實性。如員工的事假單、病假單,其他員工的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佐證來證明電子考勤的真實性。這些證據和電子考勤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認定員工的出勤情況。
問題4:勞資糾紛時怎麼製作「考勤記錄」證據?
1.出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證明單位所使用的電子考勤機,沒有經過任何的數據修改;
2.平時的考勤記錄,及時列印出來讓涉及的員工籤名確認。
二者的電子考勤數據,就可能被法院採納成為有效的證據。
問題5:如何讓電子考勤真正發揮好它的證據效力呢?
電子考勤不論是進行鑑定、公證也好,或者採取專家輔助人技術也好,都已經是事後彌補的方式了。
如果採取電子考勤方式的用人單位能做到事中防控,會避免爭議發生時的手忙腳亂。
1 建立完備有效的考勤制度
單位的考勤制度,包括請假制度、操作流程等等,電子考勤也是其中之一。考勤制度一般都是由單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的,具體的制度內容和制度的實施方式應該通過公示或員工大會等方式明確告知員工,讓員工籤字確認知曉,未經公示確認的考勤制度一般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整個程序能夠通過職代會等民主程序來進行則會更有說服力,並更利於事後糾紛舉證。
此外,考勤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切記保證公平及一貫性,不宜經常更改制度或差別對待。否則,不僅不利於用人單位的管理,也會造成單位考勤的混亂,使得發生糾紛時單位處於不利地位。
2 讓勞動者籤字確認
如每隔一個月或半個月列印出這段時間的電子考勤信息,隨後請勞動者籤字確認。
如果勞動者提出電子考勤和實際出勤情況有不同,由於相隔時間不長容易進行核對確認,確認無誤後再由勞動者籤字。這樣,可以固定證據,一旦發生考勤爭議時就能無可辯駁。
問題6:員工怎麼應對電子考勤記錄的「誣陷」?
反之,作為員工,如果沒有存在缺勤行為,但卻被公司以電子考勤裡的缺勤記錄作為依據辭退,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對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提出質疑,是否存在作假的嫌疑。
電子考勤是科技發展使然,作為一種管理手段自然可行,但是背後帶來的法律風險也應該進行有效的防範。
勞資雙方都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同時也要認識到如何利用相關的電子數據進行維權,去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