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功效分類目錄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範牙膏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牙膏產品的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目錄適用於牙膏產品的統計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分類依據)牙膏備案時應按照以下規則進行編碼,分類編碼採用層次碼,代碼分兩個層次,依次為功效宣稱和使用人群。功效宣稱分類目錄見附表1,使用人群分類目錄見附表2。
第四條(編碼要求)兩層編碼按先後順序組合在一起,層間用「-」進行區分。每層用2位數字表示代編碼。涉及多種功效宣稱、使用人群時可按既定的編碼順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五條(功效宣稱)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其他類別許可的產品外,牙膏的功效宣稱用語不得超過附表1確定的允許宣稱範圍。
第六條(使用規則)牙膏功效宣稱允許用語為固定搭配,使用時不得隨意增加、刪除或調整。
第七條(使用要求)牙膏功效宣稱允許用語與其他詞語進行搭配使用時,應當符合《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附表1
附表2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編發:北京天健華成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化妝品註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