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泰谷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時間:2020-06-17 來源: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4號
[2020]24號
關於對泰谷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
警示函並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泰谷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2號)相關規定,我局對泰谷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谷生態」)信息披露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披露股權轉讓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動的情況
2018年5月至8月期間,泰谷生態實際控制人曹典軍與廣州市智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杭投資」)、廣東迅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迅視」)籤訂《關於委託銷售股份之財務顧問協議》等代理協議,協議委託智杭投資、廣東迅視尋找投資人購買曹典軍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泰谷生態股份3000萬股(佔其持有股份的74.75%)。在智杭投資與廣東迅視的幫助下,曹典軍與相關投資者籤訂了《泰谷生態認購委託協議》及《回購承諾函》,並收取投資款。
上述情況可能導致泰谷生態股權發生變動,涉及泰谷生態股權明晰及實際控制權變動問題,但未進行信息披露。
二、未及時披露股權被司法凍結情況
2019年8月1日,公司實際控制人曹典軍及其配偶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凍結,凍結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35.08%。上述司法凍結事項發生後,泰谷生態未及時以股權司法凍結專項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直至2019年10月18日才補充披露。
上述兩種行為均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發生可能對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糾正上述違規行為,切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嚴格執行,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視整改情況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