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2月2日訊(全媒體記者 張洋子 通訊員 肖強)今年12月2日,是第九個「全國交通安全日」,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長沙交警今日公布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並發布終身禁駕人員名單,提醒廣大駕駛人文明上路。
案例1:醉駕肇事逃逸,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10月9日4時37分許,全某昌醉酒(經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5毫克/100毫升)駕駛湘NLB3**號小型轎車在長沙市天心區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湘江一橋南匝道口時,恰遇王某某在此處人行橫道線由東往西橫過馬路,由於全某昌駕駛機動車時闖紅燈且未打開燈光,未確保行車安全,導致湘NLB3**號小型轎車與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後,全某昌駕駛車輛逃離現場。
交警部門依法認定:全某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犯罪嫌疑人全某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經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案例2:醉駕電動車肇事身亡,騎車人負主責
2020年10月28日0時1分許,程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嶽麓區西二環由北往南逆向行駛至羅家嘴立交橋附近路段時,恰遇劉某駕駛湘AW53**輕型廂式貨車在該路段由南往北行駛至此,程某所駕兩輪電動車前部與劉某所駕輕型廂式貨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兩輪電動車駕駛人程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此事故中,程某嚴重忽視交通安全,醉酒(經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3.00毫克/100毫升)駕駛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且逆向行駛未按道路右側通行,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也忽視交通安全,駕駛時對前方交通動態情況注意不夠,未及時發現前方逆向行駛的電動車,臨危避讓不及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3:電動車闖紅燈出事故,負主責
2020年9月7日11時40分許,劉某駕駛湘A021**D大型新能源客車沿文軒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麓谷大道左轉彎時,恰遇李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文軒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此處,由於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致使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依法認定: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4:行人過馬路沒走人行橫道被撞
2020年10月31日10時48分,顏某輝駕駛湘H271**的重型貨車沿長沙縣東十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遠大三路路口時,遇行人康某某沿東十一路由西向東橫過馬路,因顏某輝駕駛時忽視安全,康某某橫路未走人行橫道,致使人車相撞,造成康新明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在此事故中,顏某輝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忽視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康某某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都是事故發生的原因。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案例5:酒駕被暫扣駕駛證期間肇事逃逸
2020年8月25日4時57分許,陳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停止使用期間(2020年5月23人因酒後駕駛被嶽麓區交警大隊暫扣駕駛證)駕駛湘AF89**小型轎車沿長沙市望城區馬橋河路由南往北行駛,當行駛至望城區黃金園街道馬橋河路黃金園村路段時,恰遇石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馬橋河路由南往北行駛,湘AF89**小型轎車右前部與二輪電動車尾部相撞,造成石**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陳某駕車逃離現場,2020年8月27日將肇事駕駛人陳某抓獲,經交警部門依法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陳某於2020年9月10日被望城區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於2020年10月12日移送起訴。
案例6:摩託車深夜超速行駛造成車毀人亡
2020年11月9日0時21分,程某某(男,20歲)駕駛牌照為湘A965**的兩輪摩託車沿長沙縣星沙街道松雅湖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西側出口路段時,因程某某操作不當、超速行駛(經鑑定摩託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101.3公裡每小時),致使車輛失控與路外路燈杆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程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此事故中,程某某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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