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

2020-12-21 中國網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條例》在我省順利實施,經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理解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規,是規範和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據。《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範圍,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的安全責任,公安機關的職責,安全許可的條件、程序、時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體育比賽、演唱會、廟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逐步增多,由於有些活動安全責任不清,管理存在漏洞,容易形成安全事故甚至是群體性事件,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危害。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順利舉行、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其重要意義,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條例》的內容,安全有序地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體育、文化、商務、旅遊、宗教等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條例》學習培訓活動,使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管理者參與者準確理解和自覺執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

二、認真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原則

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原則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即由承辦者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負責,公安機關代表政府對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要依法申請安全許可,制訂安全工作方案,落實安全工作措施。公安機關要嚴格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時限和程序,做好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要指導承辦者制訂安全工作方案,檢查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監督活動場所管理者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活動中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

三、嚴格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條例》規定,由承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均應向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要嚴格實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制度,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舉辦。

縣級以上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政府負責,但同時應責成相關公安機關制訂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單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須經同級政府同意,相關公安機關要制訂周密的安全保衛措施並積極組織實施。

凡組織有宗教內容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要符合國家有關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規定,在徵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後方可舉行。對每年定期例行的大型宗教活動,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避免重複申請。

四、切實落實安全責任

《條例》對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公安機關的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應當嚴格遵守。

(一)承辦方的責任: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按照核准活動場所容納人員的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場所管理者的責任: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三)公安機關的責任: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安安全的突發事件。

五、進一步改革和創新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要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模、規格、場地安全狀況等因素,確定活動的安全風險等級,並據此制訂安全監管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分級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要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和運作模式,明確內部職責分工,確定牽頭負責部門,科學設定活動現場安全管理的決策權、指揮權和處置權,積極開展安全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文化、體育、商務、旅遊、宗教等承辦大型活動較多的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牢記安全責任,不斷完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財政部門要逐步增加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經費支持。對商業性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公益性大型群眾活動,有關部門在審批手續和收費方面應有所區別。要逐步實現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衛力量社會化和安全工作市場化。對僱請專業保安公司從事安全服務工作的,公安機關要加強教育、培訓和指導,逐步提高保安隊伍安全保衛工作的能力。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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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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