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稅收屬地徵管的實施意見

2020-12-25 中華會計網校

  一段時期以來,我市一此地區普遍存在利用稅收先徵後返等優惠政策吸引其他地區企業到本區納稅的問題。這些擅自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互相拉稅的做法,嚴重擾亂了全市稅收秩序,造成國家稅收流失,衝擊了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也造成了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挫傷了遵紀守法企業納稅的積極性。為解決上述問題,規範稅收徵管秩序,現就進一步規範稅收屬地徵管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加強工商登記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私營企業登記註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企業的實際住所和經營核算地核發執照,不允許跨轄區交叉登記。

  二、堅持稅務登記屬地原則

  (一)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屬地原則」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如果工商註冊地與經營核算地一致,稅務部門應按照工商註冊的企業住所辦理稅務登記;如果企業的工商註冊地與登記核算地不一致或以「成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變更或重新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進行稅源轉移,稅務部門要以經營核算地為準辦理稅務登記。

  (二)對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稅務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確定其戶籍管理。

  三、禁止各地區違反國家規定互拉稅源

  根據《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地區和各開發區不得以稅收先徵後返或其他減免稅手段吸引投資,不得以各種方式變通稅法和稅收政策,更不得違反「屬地原則」吸引外區企業到本地區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

  四、嚴格劃分企業屬地

  (一)「屬地」即是企業進行經營核算等主要經濟活動的所在地。對於核算地一經營地相脫離的企業,其「屬地」劃分適用經營地原則,即無論其核算地在哪個地區,該企業都應當以經營地作為「屬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外埠駐沈企業一律到市工商局註冊並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

  (二)市屬18家企業集團的下屬企業應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不準以集團匯繳方式統一納稅(中央、省、市有明確政策規定的除外)。

  (三)到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要執行《中共瀋陽委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的若干意見》(沈委發[1998]13號)有關企業納稅問題上的規定,即按照屬地徵稅原則,在高新區中實行「封閉式」管理範圍內經營核算的企業,一律在高新區稅務機關納稅。在高新區政策區內經營核算的企業,屬於在高新區工商部門註冊的,一律在高新區稅務機關納稅;已在其他行政區註冊的,實行屬地納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新辦企業一律實行屬地納稅。

  (四)市政府引進或參與投資的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埠企業,在按照上述確定的屬地原則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後,稅收納入市本級收入管理。

  五、清理和監督措施

  (一)、各地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及開發區,要在2000年4月1日起的60日內,對1999年1月1日以後違反「屬地原則」辦理或變更登記的企業和1999年1月1日之前違反「屬地原則」辦理或變更登記,但區、縣(市)及開發區之間爭議較大的企業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對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應限期辦理住所變更和稅務變更登記。

  (二)對拒不執行「屬地原則」和清理之後仍然互相拉稅的地區,市政府將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市財政局將在年終結算時相應扣減該地區財力和專項補助。

  (三)對繼續違反「屬地原則」的一般納稅人,稅務部門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其實行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對繼續違反「屬地原則」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部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行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

  (四)為做好稅收屬地徵管工作,市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聯合成立「一站式登記服務中心」,統一為內資企業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共同進行審驗,以杜絕新的互拉稅源現象的發生。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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