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員工吃蚯蚓公司2名負責人被拘
原標題:懲罰業績不達標員工生吃蚯蚓,企業負責人被拘留5天
近日,有媒體報導貴州畢節市一企業為提升業績,懲罰業績不達標的員工生吃蚯蚓和泥鰍。
6月2日,貴州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對該事件進行了通報,相關公司責任人被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警情通報:
2020年5月25日20時30分,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碧陽派出所接到廣東三禾品味裝飾有限公司員工李某(女)報案稱:自己及其他員工因未完成工作目標被公司體罰。
接到報警後,碧陽派出所迅速開展調查,經查:位於畢節市七星關區同心路的廣東三禾品味裝飾有限公司為了提升公司業績,對未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員工進行懲罰。
自5月4日以來,該公司先後有多名未完成工作目標的員工受到罰款、喝生雞蛋、做深蹲、做伏地挺身、掃廁所等懲罰。
5月25日,未完成工作目標的員工李某被公司懲罰吃蚯蚓,李某因不願意吃蚯蚓改為罰款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公司責任人員曹某某、冷某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之處罰。
罰員工吃蚯蚓公司2名負責人被拘
未完成目標被罰吃蚯蚓,有違人類飲食常理,欠妥。雖說此舉是為了激起員工的鬥志與拼勁,敦促員工完成工作目標,其初衷是好的,但激勵員工的辦法有很多,並非一定要罰員工吃蚯蚓;否則,不僅是對員工的不尊重,也是對員工心靈和身體的傷害,更是公然侮辱員工的人格,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理應受到懲處。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相關規定來考核員工,但絕不允許制定體罰、侮辱的規定來懲罰員工。企業對未完成工作目標的員工進行處罰,只要對員工的人身和尊嚴沒有害處,也算一種激勵的辦法,但如果罰員工吃蚯蚓,就違背了員工的意願,屬於強迫侵權行為。特別是到目前為止,蚯蚓不是人們的正常飲食,懲罰員工吃蚯蚓,像強迫員工喝尿一樣,不是單純的激勵,而是一種變態的、不道德的處罰,與體罰員工無異,屬於勞動用工違法行為,理應禁止。
員工沒有完成工作目標,有很多原因,既有員工本身的原因,也有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工作目標是否定得太高,員工是否努力不夠,業務環境是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等。不管是什麼原因,只要員工盡職盡責了,就夠了,不必過分地選擇處罰「激勵」。如果想激勵員工,不妨對完成工作目標的員工進行獎勵,或者按照完成工作目標的比例依法發工資。因為在激勵人們鬥志方面,獎勵永遠勝於處罰。否則,一味地處罰,除了可能侵權以外,還傷害了良好的企業文化,違背了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畢竟,現在的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講究的是以人為本,企業管理要具有人性化。換言之,企業要關心員工,尊重員工,而不是殘酷、冷漠、侮辱地對待員工;否則,不僅不能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還難以打造和諧的勞資關係,不利於企業長足發展。
問題是,這種不明智的勵志行為並非個案,早有貴州遵義市一家裝修公司罰員工吃蟲子、喝尿水;還有瀋陽某公司2名員工雨夜當街爬行,用跪爬來懲罰激勵自己等。雖說這些勵志行為都是「自願」的,但多半是員工害怕因自己不這樣「勵志」會丟飯碗罷了,並非真正的自願,公司少拿「自願」作為非人性化處罰員工的藉口。畢竟,無論怎麼通過勵志行為來激發員工的進取心,都應該考慮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否則,脫離和捨棄了社會常識與生活底線,去要求員工吃蟲、喝尿進行勵志,即使初衷再好,也與文明規則、生命規則和法律規則相悖,理應禁止。
記得晉朝有個「陶侃搬磚」的故事:陶侃在任廣州刺吏時,為勵志勤力,每天清晨把一百塊磚頭從室內搬到室外,晚上再把它們從室外搬回室內。古人都能夠「搬磚勵志」,現代企業管理者為什麼不來個「搬磚勵志」而非要罰員工吃蟲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