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6號)顯示,經查明,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
鎮江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該公司處12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毛勇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成立於2016年1月4日,當事人毛勇為負責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12月31日,註冊資本8.46億人民幣,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資子公司。
銀保監會網站於2019年7月14日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關於毛勇任職資格的批覆》(蘇銀保監復〔2019〕275號)顯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當事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金潤大道999號江蘇芳滿庭生態科技園區A幢2-4層
主要負責人:毛勇,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該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該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和支付明細、內部審計問責材料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現對該公司處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當事人:毛勇
身份證號:321102197705******
住址: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夢溪路
職務: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毛勇參與的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毛勇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該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和支付明細、內部審計問責材料、毛勇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毛勇作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毛勇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