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鎮江中支違法遭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

2021-01-08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6號)顯示,經查明,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

鎮江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該公司處12萬元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毛勇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成立於2016年1月4日,當事人毛勇為負責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12月31日,註冊資本8.46億人民幣,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資子公司。

銀保監會網站於2019年7月14日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關於毛勇任職資格的批覆》(蘇銀保監復〔2019〕275號)顯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

當事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金潤大道999號江蘇芳滿庭生態科技園區A幢2-4層

主要負責人:毛勇,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該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該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和支付明細、內部審計問責材料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現對該公司處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鎮銀保監罰決字〔2020〕6號

當事人:毛勇

身份證號:321102197705******

住址: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夢溪路

職務: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毛勇參與的安盛天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該公司在經營車險過程中通過第三方服務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合同外利益合計19萬元。毛勇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有事實確認書、該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和支付明細、內部審計問責材料、毛勇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毛勇作為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毛勇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鎮江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相關焦點

  • 中德安聯浙江違法責任人遭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來源:中國經濟網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衢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顯示,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營銷服務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周淑燕對這一違法違規行為負責
  • 平安產險浙江違法給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兩高管遭罰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今日發布的浙銀保監罰決字〔2018〕7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及平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副總經理葉聿從、平安財險金華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蔡勤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 人保壽險嘉興違法欺騙投保人 給予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來源:中國經濟網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浙江保監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稱「人保壽險嘉興中支」)的行政處罰決定。人保壽險嘉興中支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太保產險屢次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遵義中支收21萬元罰單
    千龍網北京8月14日訊8月11日,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支(以下簡稱太保產險遵義中支)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被貴州監管局開出21萬元罰單。
  • 人保財險重慶違法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 給予合同外利益
    人保財險重慶市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重慶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罰款30萬元。   根據決定書,2017年1月至10月,人保財險重慶市分公司採用向投保人贈送加油卡、通過第三方向投保人贈送維修保養服務費等方式,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利寶保險四川分公司被罰30...
    千龍網北京1月10日訊 四川保監局10日發布川保監罰(201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寶川分」)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文件顯示,經查,利寶川分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時任利寶川分總經理王增傑、時任利寶川分銷售管理部負責人丁毅,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 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利寶保險四川分公司被保監局罰款30萬
    千龍網北京1月10日訊 1月10日,四川保監局發布對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川保監罰(2018)1號)。決定書顯示,經查,利寶保險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時任該公司總經理王增傑、銷售管理部負責人丁毅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 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違法遭罰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近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津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簡稱「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存在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江津銀保監分局對永安財險璧山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
  • 人保健康南昌中支4宗違法遭罰 唆使代理人違背誠信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0日訊 銀保監網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銀保監罰決字〔2020〕42號)顯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健康」)南昌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4宗違法違規事實: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利用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
  • 英大泰和淮安中支違法遭罰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中國銀保監會淮安監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淮銀保監罰決字〔2020〕16號、17號)顯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淮安中支」)涉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 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2宗違法遭罰 編制虛假材料
    原標題:永安財險泰安中心支公司2宗違法遭罰 編制虛假材料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顯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人保壽險分公司違法遭罰代替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
    銀保監會網站20日公布的廈門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廈銀保監罰決字〔2020〕19號)顯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廈門市分公司存在保費收取環節內控執行不嚴、代替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的違法違規行為,吳建中、高海嵐為相關責任人。
  • ...任期超規、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為保險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且在此期間,劉某對江蘇恒生保險的業務、財務和人事具有決策權和直接管理職責,其在江蘇恒生保險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協議、公司內部的勞動合同、財務憑證等相關資料的負責人或領導審批欄均進行了籤字,實際履行了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此外,江蘇恒生保險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分別任命張某等19人先後擔任該公司溧水分公司等16家分公司或營業部臨時負責人。
  • 利寶保險重慶2宗違法遭罰 編制虛假資料虛構中介業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經查,利寶重慶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佣金的違法行為。 決定書顯示,2019年1月至4月,利寶重慶分公司經代業務部分5次向某廣告公司支付印刷費用,合計18.49萬元;向某餐飲公司支付紙巾盒宣傳品費用3萬元。上述共計21.49萬元資金實際用於向某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激勵費。
  • 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違法遭罰 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 大都會人壽寧波中支違法遭罰被保險人信息不真實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發布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20〕85號、98號),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寧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都會人壽寧波中支」)存在被保險人證件信息、投保人地址信息、投保人續費帳戶信息不真實違法違規行為,寧波銀保監局責令公司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1
  • 大都會人壽寧波中支違法遭罰 被保險人信息不真實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5日訊銀保監會網站近日發布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20〕85號、98號),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寧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都會人壽寧波中支」)存在被保險人證件信息、投保人地址信息、投保人續費帳戶信息不真實違法違規行為,寧波銀保監局責令公司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11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
  • 太平財險陽泉中支收10萬元罰單:虛構業務套取費用等兩項違規
    白雲,時任太平財險陽泉中支副經理(主持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管理責任;趙越,時任太平財險陽泉中支經代渠道客戶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此外,太平財險陽泉中支還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行為。太平財險陽泉中支與上海某公司籤訂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為太平財險陽泉中支客戶提供車輛安檢服務。
  • 新華保險北京兩宗違法遭罰40萬產品說明會騙投保人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銀保監罰決字〔2019〕25號)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保險北京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產品說明會備案資料且逾期不改正、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