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中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翼等4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李翼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焦汝兵、段偉、高超、曹員志等12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並處相應財產刑;對吳俊強、遊山等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其餘3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的6名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涉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這是內江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首例組成7人合議庭審判、判處刑期最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起,被告人李翼長期在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實施賭博、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違法犯罪活動。受林某某指使,李翼曾將他人手腕砍斷被判刑。2013年,林某某先後將其承攬的部分工程交與刑滿釋放後的李翼實施,李翼開始積累原始資金,同時糾集焦汝兵、段偉、高超、曹員志等人,形成了以李翼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分工明確,結構固定,有相應的組織紀律,長期盤踞在內江市市中區、東興區城區及周邊部分鄉鎮,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高利放貸等犯罪活動30餘起、違法活動20餘起,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在該地區部分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以李翼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多次糾集他人持械或未持械聚眾鬥毆,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強買強賣商品情節特別嚴重,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盈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包庇罪。
資中縣人民法院遂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所起作用、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文稿:高 波、閔厚銘
編輯:郭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