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有關縣(市)財政局:
為更好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9〕17號),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制定了《河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河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2020年8月27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的有效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對市、縣、鄉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用於支持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工作。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根據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省級統一領導和部署,實行分級負責,具體工作由市、縣、鄉組織開展。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省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中央和省預算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以及中央指定的項目組織實施,指導市、縣、鄉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市、縣、鄉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安排、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管理規範、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任務實際需要,採用因素法、項目法分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因素法採用的因素為:農村人口、行政村數量、績效評價結果以及其他因素。採用項目法分配的,另行制定或明確相關辦法。省轄市、直管縣財政部門也應採取規範辦法分配上級下達和本級安排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並將安排分配結果報送省財政廳。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後,應在規定時間內下達。市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後應在規定時間內下達至縣級財政部門。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應隨預算一併下達。縣鄉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應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至項目。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與省財政下達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統籌使用,確保開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資金需要。
安排用於貧困縣(參照貧困縣)脫貧攻堅期內開展整合試點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按照中央和省級關於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加強與上級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各地應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採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中央、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其結轉結餘應按照財政部、省級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應逐級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和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管理,規範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縣、鄉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使用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支付;要引導和督促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先建後補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項目完工後,省轄市、直管縣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備案報告及時對項目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以正式文件上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項目應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項目實施主體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預留質量保證金,並在合同中註明預留數量、支付期限等內容,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基礎信息資料和檔案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提高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不得從省級下達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中列支工作經費,應在本級預算中足額安排工作經費,用於保障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需要。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省級財政要加強督促指導,市級財政實行動態監管,縣、鄉財政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確保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並適時對本轄區年度農村綜合改革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農村綜合改革進展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省轄市、直管縣應於次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績效自評結果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應適時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並採取適當方式通報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項目分配掛鈎的激勵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和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公開要求,以適當方法將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具體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佔、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農改〔2018〕1號)《河南省財政廳關於<河南省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豫財農改〔2018〕18號)同時廢止。其它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趙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