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跟團出遊被猴子咬傷 國旅青島公司被判連帶責任

2020-12-07 法制現場

信網12月7日訊 報名跟團旅行圖的就是省心,特別是在要出國遊玩的情況下,遊客總覺得有專業旅行團作保障,一路上都會更安全放心。可讓郝女士沒想到的是,自己在跟團出境遊的第一天就被景區的猴子咬傷,這一意外不僅導致她後面幾天的行程泡湯了,而且還導致了右手九級傷殘的嚴重後果。雖然在出發前已經通過旅行社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但保險理賠的金額遠不夠支付治療上的花費,無奈之下,郝女士只能將跟此次旅行相關的山東省中國旅行社(以下簡稱「省國旅」)、山東省中國旅行社青島第一分社(以下簡稱「省國旅第一分社」)以及中國旅行社總社(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青島公司」)告上法庭。

跟團出境遊第一天意外被猴子咬傷

郝女士是2015年11月通過國旅第一分社報名參加的跟團出境遊,這趟目的地為印尼的旅行費用為4999元,郝女士還另外支付了50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在此之後,省國旅第一分社委託國旅青島公司為郝女士購買保險,並由國旅青島公司帶領郝女士出境遊玩。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剛抵達目的地,意外就發生了。

2015年12月18日,郝女士在導遊的帶領下進行「洋洋下午茶」項目時不幸被景區裡散養的猴子咬傷,右手臂上的傷口長達六釐米,在當地醫院檢查後被確診為肌腱斷裂。

雖然在醫院進行了緊急治療,但郝女士仍感到身體不舒服。然而在這種情況下,郝女士沒有被安排立即回國治療,而是繼續跟隨旅行團的行程,在酒店裡養傷,直到12月22日跟團回國後才又到醫院接受繼續治療。

為了治好手臂上的傷,郝女士在青島和上海的多家醫院就診,期間自行支付了數萬元的醫療費用。而經過青島萬方司法鑑定所進行的傷殘等級司法鑑定,郝女士右手損傷被鑑定為傷殘九級。

旅行社未盡到保證遊客安全的義務

在郝女士看來,自己受傷跟當時的帶隊導遊沒有盡到提醒安全注意事項、提供安全避險措施義務有關,旅行團應該對此負責。但經過此前的協商,旅行社方面並沒有同意郝女士的賠償要求,不得已,郝女士選擇訴諸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旅行社返還旅行費用並支付旅行三倍的賠償金,並承擔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多項費用。

但國旅青島公司則認為,根據旅行合同的約定,三倍賠償僅適用於旅行社甩團的情形,與遊客意外受傷的情況並不相符。而且郝女士提出的護理費、夥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要求也缺乏相應的證據或計算標準支持,因而並不認可郝女士是訴訟請求。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確認了郝女士在跟團出境遊時意外受傷的事實,並根據郝女士提供的在印尼當地的醫院病歷、發票以及信用卡交易明細確認了在境外醫院花費的醫療費用。

回國後,郝女士先後在青島和上海的多家醫院進行治療,並自行支付了醫療費用。由於旅行社方面對郝女士支出的醫療費用存在異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了法醫鑑定,結果顯示郝女士的合理住院時間共計48天,而且多次住院治療與其手部外傷相關,所產生的費用是必要的。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郝女士與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籤訂了旅遊合同,但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在旅遊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未盡到保證遊客安全的義務,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在與郝女士籤訂合同後,又委託國旅青島公司組織出境旅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旅遊經營者擅自將其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籤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國旅青島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鑑定機構對治療時間以及進口與國產藥品、手術材料的差價鑑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賠償郝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4.7萬餘元,同時返還郝女士受傷後的旅行費用4166元及傷殘鑑定費。國旅青島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國旅青島公司上訴被駁回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國旅青島公司並不認同,隨即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國旅青島公司認為,青島市中院在審理時以「擅自轉讓旅遊業務」為由判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因是在郝女士與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之間籤訂的旅遊合同約定了因涉案旅遊團未能成團,郝女士同意由國旅青島公司組織出團。因此,由國旅青島公司實際履行合同是經過郝女士同意的,並不存在「擅自轉團」的情形。除此,郝女士受傷是發生在自由活動期間,且其對自身損害具有重大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規定,遊客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損害,旅行社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而一審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擔全部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國旅青島公司還對郝女士提供的醫療費用結算單據提出了質疑,認為一審法院對郝女士各項損失的認定有不當之處。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針對旅遊業中經常發生的擅自轉讓旅遊業務的違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如果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籤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郝女士確實是與國旅青島第一分社籤訂的旅遊合同,但省國旅青島第一分社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擅自委託國旅青島公司組織出境旅遊,而國旅青島公司作為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並未盡到保證遊客安全的義務,對郝女士在旅遊過程中遭受的損害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因而,由意外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以及傷殘鑑定的費用應當列入損失。國旅青島公司雖認為一審法院各項損失認定不當,但卻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

為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發生在五年前的意外受傷事件作出了最終判決,駁回了國旅青島公司的上訴——這也意味著,實際組織遊客出境旅遊的國旅青島公司要對郝女士的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信網首席記者 於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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