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日照市莒縣人民檢察院
公布了一則起訴書
被告人
涉嫌涉嫌強姦罪、搶劫罪
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莒檢一部刑訴〔2020〕224號
被告人申某某,男,19**年出生於山東省莒縣,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莒縣。2014年5月26日,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強姦罪、搶劫罪,於2020年1月15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申某某以打車回家為由,從日照市乘坐計程車到莒縣**鎮,採用持刀威脅等方式搶劫作案2起、強姦1起,搶劫手機3部,涉案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050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9時許,被告人申某某以打車回家為由,從日照市東港區**路附近搭乘計程車到莒縣**鎮翟向線附近的一個嶺上,後被告人申某某持刀相威脅,搶走計程車司機李某某手機一部。經鑑定,該手機的價值人民幣760元。
2.2020年1月2日10時許,被告人申某某以打車回家為由,在日照市人民醫院附近搭乘計程車到莒縣**鎮**村附近的一個高速公路橋洞處,後被告人申某某持刀相威脅,強姦計程車司機郭某某,並將其兩部手機搶走。經鑑定,該兩部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1290元。
2020年1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申某某在莒縣人民醫院老城區一樓大廳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姦婦女,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刀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同時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