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以促進汽車維修行業轉型發展為主線,依託網際網路信息技術,I/M加強汽車尾氣排放汙染的綜合治理,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目標
通過2年左右努力,建立和實施較為完善的汽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建成I/M制度支撐的綜合信息平臺,確定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機構(I站)和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護單位(M站)的職責、M站認定標準、統一標識及作業服務流程,形成汽車尾氣超標綜合治理監管體系,實現對機動車排氣超標治理的閉環控制,切實提高汽車尾氣汙染排放治理能力。
三、職責分工
交通運輸部門:市交通運輸會同環保部門參照M站認定標準(見附件1),制定全市M站申請、審核、認定工作流程,並定期公示、發布M站網點信息。結合企業信用考核、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加強對M站經營行為等的日常監管,對服務質量差、收費不規範、投訴多及只收費不維護等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予以處罰,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環保部門: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I站)的監管,對偽造機動車排放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的I站,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質監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做好M站的審核認定工作。
質監部門:依法對機動車尾氣排放相關檢測機構(I站)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證書》和《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實施監督管理,並對I站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定期對機動車尾氣排放相關檢測機構(I站)的檢驗設備、儀器計量檢定情況進行巡查。
公安部門:加強對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機構(I站)的監管,未經I站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實施步驟
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市機動車尾氣排放治理工作,計劃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貫啟動階段(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
市級交通運輸、環保部門共同制定《宿遷市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站(M站)實施方案》,確定建站標準,認定程序、維護技術規範、作業流程,統一標識等。對交通運輸部門人員、環保機構人員、維修企業從業人員,由市交通運輸、環保部門統一組織參加全省的專項培訓,提高人員節能減排意識和業務工作能力。指導已加入省汽車電子檔案與跟蹤服務系統的部分試點企業進行M站標準化建設,並與省機動車環保監控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各縣(區)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組織召開I/M制度專題會議,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站、微信等媒體開展宣傳工作,多渠道宣傳實施I/M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會關注度,取得車主、公眾、媒體的理解和支持,為制度深入推進營造良好氛圍,確保I/M制度順利實施。
(二)試點推廣階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
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全市現有的15個I站的位置,本著便民的原則,按照「在1個I站周邊3km範圍內選定2-3個M站」的要求,優先選出一批信譽好、技術硬、服務優的汽車維修企業按照M站的標準進行建設,經市級交通運輸、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合格後,向社會發布我市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站(M站)名錄。各縣(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督促轄區長途客運企業、城市城鄉公交企業及大型物流企業自行建設M站。
(三)全面推進階段(2017年4月起)
在首批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站(M站)正常運營的基礎上,總結出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經驗,在全市範圍內推廣建設M站,逐步形成我市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網絡體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汽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是加強汽車尾氣排放汙染治理的重要舉措,對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區)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具體的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序時進度和工作目標,落實責任分工,切實把實施I/M制度這項工作抓細抓實抓到位。
(二)嚴格M站認定標準。各縣(區)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逐步規範M站維修標準,實現「三個統一」:即統一排放汙染治理作業規範,實現尾氣排放治理工作的標準化和規範化;統一標識,經認定的M站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張貼全省統一的標識(見附件3);統一工作制度,M站應制定並落實收費項目公示、竣工質量檢驗、質量保證期、維修檔案制度。要著力扶持服務質量優、信用等級高、技術力量強的M站成為當地「M站示範站」。對具有典型示範效應的「M站示範站」,經該站所在地縣(區)交通運輸、環保部門初審後報市交通運輸、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省交通運輸廳、環保廳申請授予「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護(M站)示範站」榮譽稱號。
(三)規範業務流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凡我市範圍內環保檢測結果超標的汽車,必須到具有相應資質的M站進行維修。M站應按照國家、行業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對汽車進行維修。維修竣工後,通過I/M制度管理信息化平臺及時上傳維修記錄和數據,並向託修人出具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託修人憑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到I站進行復檢。I站通過I/M制度管理信息化平臺接收到車輛維修竣工信息後,方可對車輛進行復檢。對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汽車, I站不得出具尾氣檢測合格的報告(業務流程示意圖參見附件2)。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區)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積極運用汽車維修電子檔案系統信息平臺,建立動態抽查制度,對I站和M站實施I/M制度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數據明顯異常的I站和曾經違規作業的M站,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確保汽車尾氣排氣超標治理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交通運輸、環保、質監、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堅持部門聯動、共同治理,逐步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長效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嚴厲打擊不按標準規範檢測、維護車輛行為。
附件:1.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護站(M站)認定標準
2.汽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尾氣超標治理業務流程
3.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護站(M站)統一標識
4.宿遷市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站(M站)申請表
附件1
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護站(M站)
示範站認定標準
一、認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3、《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4、《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5、《江蘇省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
6、《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37號令)
7、《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
8、《機動車維修業開業條件》(DB32/T1692-2010)
9、《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資格條件》(GB/721338-2008)
10、《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285-2005)
11、《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
12、《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05)
13、《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規範》(DB32/T1227-2008)
14、《機動車維修業節能環保技術規範》(DB32/T2706-2014)
二、認定條件
(一)資質條件
1、已取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2、具有上年度A級信用等級;
3、無機動車維修及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二)設施設備條件
1、設有通風良好的專用汽車尾氣治理車間及工位;
2、工況法檢測設備或五氣尾氣分析儀、不透光煙度計,所有檢測設備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並按規定檢定合格;
3、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噴油器清洗檢測設備和免拆環保除碳設備等機動車維修所需設備工具(企業可根據維修發動機類型不同選配不同的儀器);
4、安裝I/M制度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傳輸設備。
(三)人員條件
配備兩名以上尾氣治理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尾氣治理理論知識、維護方法和技術,熟練使用相關設備。
(四)制度條件
1、完善的維修前診斷檢驗、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2、排氣超標治理服務承諾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3、汽車尾氣排放治理維修檔案制度;
4、專業治理維護、檢測作業流程和作業規範。
三、(M站)示範站認定條件
1、符合M站認定條件;
2、已取得一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3、具有上年度AA級信用等級;
4、具備先進的尾氣治理專業設備;
5、配備較強尾氣治理專業技術的人員;
6、達到省地方標準《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規範》(DB32/T1227-2008)的要求。
附件2
汽車檢測與維護(I/M)制度
尾氣超標治理業務流程
附件3
附件4
宿遷市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站(M站)申請表
企業名稱 | (公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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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聯繫電話 | 固定電話: 手 機: | |||||
企業負責人 |
| 聯繫電話 | 固定電話: 手 機: | |||||
業務聯繫人 |
| 手 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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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範圍 | 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治理維護 | |||||||
維修許可證號 |
| 有效日期 | 止 | |||||
信譽等級 |
| 企業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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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氣排放超標治理設備 | 五氣分析儀、不透光煙度計、故障電腦診斷儀、 噴油器清洗檢測設備、環保除碳設備 | |||||||
專用維護工位 |
| 操作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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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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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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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門 意 見 |
年 月 日 |
交通運輸 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