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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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與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2019年度文化傳媒領域十大影響案例評選結果正式揭曉。本次線上活動由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詹德強副主任主持,邀請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餘鋒老師對本次活動作總體點評。本次活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精心組織案例篩選,結合委員投票以及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專家的評審,選擇了十個有影響力的經典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
西藏樂視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西藏樂視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稱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塊中,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了涉案電視劇作品《羋月傳》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其對《羋月傳》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西藏樂視網將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國電信杭州分公司立即停止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羋月傳》的在線播放業務,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從產業政策、法律層面、技術角度、利益平衡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分析。法院認為,「IPTV回看」是由廣電部門接收衛視信號,通過電信IPTV專網定向傳輸通道,將直播流不加任何刪改地進行72小時緩存、自動覆蓋、刪除,從而實現72小時內電視節目回看。「IPTV回看」主體、提供內容臺標和編排都不會改變;受眾也非公眾,而是專網用戶;在時間和地點上也並非根據用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認為「IPTV回看」並不會替代信息網絡傳播權,從而不合理的影響權利人的利益。據此,法院認定「IPTV回看」模式不屬於典型意義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簡評】
「IPTV回看」的法律定性在各地司法審判上仍存在爭議,本案不同於一些法院直接使用著作法項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做出認定,本案法院從IPTV用戶與普通網際網路用戶的不同、「IPTV回看」技術的實現、是否不合理的影響權利人的利益等角度進行了詳細分析,法院認定「IPTV回看」模式不屬於典型意義上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這一判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國IPTV的運營現狀,「IPTV回看」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是廣播權的延伸,實際上是新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的博弈。因此,為避免糾紛,在籤署相關授權文件時,權利方應當明確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授予權利、播放形式等。【祁筠】
案例二
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優酷網絡公司稱,電視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是一部優秀影視作品,其花費巨額成本取得了該涉案劇集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維權權利。其在授權期內,發現深圳蜀黍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平臺上的劇集欄目中提供涉案劇集的連續圖集,基本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優酷網絡公司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深圳蜀黍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對涉案劇集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簡評】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圖解電影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圖解電影是將劇集通過連續圖集及文字表述相結合的形式來解析劇情。法院認為圖解電影雖過濾了涉案劇集的音效內容,但存在實質呈現主要畫面、具體情節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被告提供涉案圖集的行為已超過了介紹、評論的必要限度,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和替代作用,影響涉案劇集的正常播放量,因此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該案判決對於借創新之名,行不當利用作品的行為給與否定性評價,有助於規範影視行業的創新行為,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張辰姣】
案例三
張牧野與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陸川、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張牧野認為,夢想者公司等根據其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並攝製的電影《九層妖塔》未給予張牧野署名,嚴重侵害其署名權;同時,《九層妖塔》的故事情節、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涉案小說相差甚遠,均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的改動範圍,侵犯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且給其造成巨大精神傷害,故請求判令被告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陸川立即停止涉案電影的發行、播放和傳播,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二審審理後認為,就署名權侵權,張牧野的主張成立;就保護作品完整權,社會公眾對於涉案電影的評論已經足以證明涉案小說作者的聲譽因為涉案電影的改編而遭到貶損;電影改編者應當根據原著的內容和精神進行適當的改編,而不應以電影審查為由對原著進行隨意改動。本案中,結合涉案電影對涉案小說主要人物設定及故事背景的根本性改動,涉案電影中改動的部分偏離原作品太遠,且對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觀點和情感做了本質上的改變,構成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犯了張牧野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最終判令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發行、播放和傳播電影《九層妖塔》,並就侵害張牧野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刊登致歉聲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簡評】
如何在合理合法範圍內對原著作品進行改編,對於現今影視行業實屬挑戰。本案通過對現行《著作權法》理解適用,對如何判斷改編電影作品是否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進行了有益探索。
首先,需界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一般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同時,還將改編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作了區分,明確改編權無法涵蓋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保護的利益;其次,分析改編電影作品在保護作品完整權方面的特殊規定,明確改編者不得以電影審查為由對原著進行隨意改動;最後,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改編作品是否對原作品構成歪曲、篡改。
二審法院認為編後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並非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構成要件之觀點,對後續影視行業關於改編權的實務操作具有借鑑與參考意義。【許超】
案例四
上海胖布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胖布丁公司訴稱,魔咒拓展中心開辦的MOJO俱樂部推出的「迷失島」線下迷失逃脫主題遊戲(下稱「實景遊戲」),系由胖布丁公司開發的迷失島遊戲(下稱「網路遊戲」)改編而成,侵犯了其就網路遊戲整體享有的複製權、改編權等權利,實景遊戲使用網路遊戲的名稱、圖片及文字等行為侵犯了其就網路遊戲內圖片、文字享有的複製權、信網權等著作權,同時該等行為構成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法院審理,判決認定魔咒拓展中心使用網路遊戲圖片的行為構成侵犯圖片著作權,使用網路遊戲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魔咒拓展中心賠償胖布丁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合理開支15,040元;並在公眾號(MOJO密室逃脫)及官方微博(M0J0密室逃脫旗艦店)首頁連續15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簡評】
法院認為,是否認定一款遊戲作為一個整體屬於類電影作品,應當根據被控侵權行為的方式、類型按需認定。本案魔咒拓展中心在密室逃脫實體店就涉案遊戲元素的使用,並未侵害涉案遊戲作為一個整體的複製權、改編權。此外,在判斷是否屬於改編時,除了判斷新作品是否利用已有作品的基本表達外,還要判斷已有作品的表達在新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改編後的新作品應包含原作品主要情節、人物關係或結構,法院沒有支持胖布丁公司關於涉案遊戲整體構成類電影作品性質的主張,同時認定被告使用網路遊戲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遊戲改編作品的市場開發和遊戲產業的規範運營提供了指引。本案雖不涉及「主題公園」,但案件事實及裁判書中體現出來的原則,對於「主題公園」的開發,也具有類推價值。【盧勝環】
案例五
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八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聯盟影業公司與陳萬寧籤訂創作合同,擔任《武林外傳》的編劇工作,後陳萬寧又與被告壹影視公司籤訂編劇合同,擔任《龍門鏢局》的編劇工作,壹影視公司與小馬騰飛公司、小馬奔騰公司籤訂聯合投資拍攝合同,約定所拍電視劇版權由三方享有、費用由三方共同承擔、獎金及榮譽歸三方共同享有。兩劇客觀上存在一脈相承的人物關係,故產生矛盾,聯盟影業公司將壹影視公司為首的《龍門鏢局》合作方告上法庭,主張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具體理由如下:1、被告方的行為屬於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虛假宣傳的行為;2、被告方的行為屬於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商業詆毀的行為;3、被告方的行為屬於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為。雙方就爭議焦點進行了法庭辯論,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賠償請求,後一審被告壹影視公司等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過審理,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簡評】
因藝術作品的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缺乏客觀標準,加之觀眾欣賞需求的多樣性,包括宣傳推介在內的文藝評論對於觀眾而言普遍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特點,相關公眾對於藝術作品的評判通常不會依賴於媒體報導或他人推介。同時,對比性商業宣傳對於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不合理的對比性商業宣傳則可能構成侵權。
本案釐清了正當文藝評論和對比性宣傳的邊界和尺度,為確立此類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提供了借鑑。【劉瑩】
案例六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因認為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運營的「馬上玩」APP對愛奇藝VIP帳號進行分時出租,並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損害其合法權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將上述二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係以及被訴行為的性質判斷。關於競爭關係,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深化和資源的融合,對市場資源的爭奪已擴展到非同業競爭者之間,只要經營者行為影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利益即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正當,二被告通過分時出租VIP帳號而實際提供愛奇藝VIP視頻內容系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惡意搭便車,具有主觀惡意等因素,認定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愛奇藝公司全部訴請。
【簡評】
該案是全國首例分時出租視頻網站VIP帳號使用時長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所建立的付費VIP會員制度這一經營模式,是其增加用戶量,維持視頻業務的重要經營手段,且其在告知事項中明確了VIP會員用戶僅擁有愛奇藝VIP帳號的有限使用權,不得將帳號轉讓、出借、出租、售賣或分享予他人使用。被告將愛奇藝VIP帳號分時段違法出租屬於搭便車的惡意獲利行為,影響了原告的經營利益,導致公眾對愛奇藝APP的用戶體驗下降,應予嚴格規制。本案的判決嚴格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為解釋點,平衡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網際網路文化行為發展提供了保障。【朱向蓮】
案例七
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嶽龍剛音樂作品改編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原告眾得公司發現被告嶽雲鵬擅自將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進行商業演出,並在被告萬達影視、新麗傳媒和天津金狐拍攝製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MV使用。眾得公司認為各被告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訴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經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法院認為: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屬於合作作品,眾得公司僅獲得《牡丹之歌》歌詞文字作品授權,但未獲得曲作者的授權,故無權主張音樂作品的改編權,僅有權主張歌詞部分的改編權。就歌詞部分,《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歌詞立意不同、文字表述除了語氣詞「啊」字相同外,其餘均不同,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
【簡評】
本案涉及音樂作品權利的認定規則。音樂作品由歌詞和歌曲兩部分組成,共同構成完整的音樂作品,當歌詞和歌曲分別由不同作者創作時,該音樂作品構成合作作品。一般音樂作品從歌詞和歌曲兩個方面屬於可分割使用的音樂作品,在判斷被控侵權方是否獲得充分授權時,應首先查明被控侵權方使用的內容是歌詞,還是歌曲,還是二者兼有。就本案而言,法院查明《五環之歌》僅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歌曲旋律,而並未使用歌詞內容,也不構成對原歌詞的改編。那麼該等情形下,《五環之歌》受限於《牡丹之歌》曲作者的權利控制,應當獲得曲作者的授權。《五環之歌》未獲得曲作者授權,其實質上侵害的是曲作者的著作權,而非《牡丹之歌》歌詞的著作權。法院認為眾得公司僅作為歌詞的獨佔授權方,提出本案訴訟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故駁回其訴請。【劉佳迪】
案例八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網路遊戲「夢幻西遊2」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及該遊戲內畫面、音樂、動畫等元素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華多公司是YY直播網站和YY語音客戶端等網絡直播平臺的運營主體,華多公司在直播平臺上召集其籤約遊戲主播進行涉案遊戲的直播、錄播或者轉播服務。為此,網易公司將華多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華多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遊戲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000萬元。華多公司則抗辯認為直播所涉及的遊戲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即使構成作品也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
本案經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一致認定涉案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類電影作品,被訴遊戲直播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行為。華多公司的行為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華多公司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遊戲畫面,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同時,因網易公司的權利已經通過適用《著作權法》得到有效保護,所以未支持網易公司關於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
【簡評】
本案是一起涉案賠償金額高、行業影響廣的直播網路遊戲的侵權案件。本案判決對遊戲直播行為的侵權構成作了全面客觀的梳理及分析,對類似的案件審理具有典型的參考意義。具體在於:第一,遊戲中的連續畫面可以認定為類電影作品;第二,認定網路遊戲直播行為侵犯的權利依據是《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網絡直播平臺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進行涉案電子遊戲直播的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第四將被告的侵權所得作為權利人損失的主要參考。【鄭明禮】
案例九
陳某等因盜播《流浪地球》等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境外人士「野草」委託,先後招募被告人林某、賴某、嚴某、楊某某、黃某某、吳某某、伍某某,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通過採用技術切片轉碼等手段,共同下載、傳播《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等盜版影視作品2萬餘部,上傳至www.131zy.net、www.156zy.cc、www.caijizy.com、www.zuikzy.com等盜版影視資源網站並負責日常維護,其通過在視頻中加入賭博廣告、生成水印連結等方式牟利,非法經營數額達1250萬餘元,其中陳某個人獲利50萬元左右;林某、賴某等其餘人員涉非法經營數額為500餘萬元至1,250餘萬元不等,個人獲利為1.8萬餘元至16.6萬餘元不等。2019年3月,以上人員因涉嫌侵犯著作權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罰金。2019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本案,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罪輕辯護,三中院當庭宣判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力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賴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到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7萬元到2萬元不等。
【簡評】
本案系境內外人員勾連,形成線下製作源頭、線上傳播資源的完整盜版產業鏈,涉及盜版熱門影視作品2萬餘部,著作權人分布在世界各地,是影響力很大的侵犯著作權犯罪,也是公安部掛牌督辦的「2·15」系列專案之一。本案具有多重意義:第一,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司法鑑定機構重現固定了複製傳播盜版影視作品的技術手段和過程,庭審時,專業鑑定人員出庭對被告人獲取資源、上傳雲轉碼伺服器、切片和添加賭博網站水印、生成視頻連結等演示說明,完整展示了整個犯罪行為過程;第二,盜版網站作為橋梁,會引導免費觀看用戶去往賭博、淫穢類網站,誘導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此次團體抓獲實則切斷了盜版網站與其非法獲利來源的上遊間的勾結,給予其上遊不法分子嚴正警告;第三,本案通過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引發了巨大的社會關注,使得眾多民眾進一步增強了拒絕盜版、保護智慧財產權、肯定並為創作者智慧成果付費的法律意識。【沈丹】
案例十
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案情簡介】
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因認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嘀哩公司)在其經營的「嘀哩嘀哩」網站(www.dilidili.wang)向公眾提供《名偵探柯南》日語版第21-30集,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該劇集在大陸地區的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將嘀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嘀哩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通過「嘀哩嘀哩」網站(www.dilidili.wang)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不論是根據新創華公司有關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由YTV/TMS-K兩方享有的相關陳述,還是根據我國法律有關作品署名的相關規定,作為授權新創華公司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YTV均為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共有人之一,因此,可以認定新創華公司享有該劇集在大陸地區的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次,新創華公司已舉證證明涉案作品在嘀哩公司網站上可正常播放,且未見網頁跳轉或連結到其他網站的任何證據,此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由嘀哩公司對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且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嘀哩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新創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開支,駁回新創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經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簡評】
本案就境外作品版權主體的認定進行了探索。涉案作品《名偵探柯南》片頭版權聲明部分標註的版權方為GoshoAoyama(青山剛昌)、Shogakukan(小學館)、YTV(讀賣電視播放株式會社)、TMS娛樂有限公司(TMS-K),在新創華公司已取得相關主體授權的情況下,不論是根據其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由YTV/TMS-K兩方享有的陳述,還是根據我國法律對於作品署名的規定,作為授權新創華公司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YTV(讀賣電視播放株式會社)均為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共有人之一。由此,新創華公司享有《名偵探柯南》等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根據相關授權及約定提起本案訴訟。此外,本案還重申了在未發生網頁跳轉或連結到其他網站的情形下,嘀哩公司主張其僅提供了作品的連結,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這一原則。【唐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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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19年度中國文化傳媒領域十大影響案例,智慧財產權日正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