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保山7月10日綜合報導 據高檢網消息,日前,雲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隆陽區委原書記耿梅(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楚雄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耿梅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楚雄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耿梅利用擔任昌寧縣縣長、縣委書記、隆陽區委書記、保山市副市長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礦產資源開發、探礦權轉讓、工程項目合作、生產設備採購款撥付、銀行貸款、獲取政府扶持資金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巨額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耿梅簡歷
耿梅,女,雲南隆陽人,漢族,中共黨員,1968年9月生,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月入黨。
1989年7月畢業於雲南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
1989年7月至1995年7月在保山日報社、保山地委活水雜誌社從事編輯工作;
1995年7月至1996年11月在保山地委宣傳部工作,歷任辦公室副主任、理論科科長;
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在保山日報社工作,歷任記者部主任、要聞部主任;
1998年3月至2000年3月任施甸縣水長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0年3月至2001年11月任施甸縣婦聯主席;
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保山市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
2004年2月至2005年8月任保山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5年8月至2005年9月任昌寧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行政學校校長;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任昌寧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昌寧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昌寧縣委書記;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隆陽區委書記;
2013年8月任保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隆陽區委書記。
2019年10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