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少重度咖啡愛好者來說,夏天一杯冰鎮咖啡,冬天一杯熱騰騰的咖啡都必不可少。
為了方便每天購買,有人選擇在星巴克辦一張儲值卡「星禮卡」,並往卡裡充值了大量金額。可你一定想不到,原本為了方便才充值的「星禮卡」在退卡時卻並不方便。
據新聞晨報報導:
上海市民何先生有多張星巴克儲值卡,餘額還剩4500多元。眼看有效期將盡,自己肯定花不完,於是向星巴克申請退卡。
通過星巴克客服熱線,何先生了解到,如果要退卡的話,需要提供當時原始的購買憑證,包括發票和(購物小票上的)銷售單號和授權碼。
一番周折找齊原始購卡憑證後,何先生又遇難題。星巴克告知他,如果要退卡的話,還要收取2%的手續費,而且這個2%是按照發票上金額的2%收取(包括已使用的星禮卡金額)。
何先生對此不服,投訴到徐匯區消保委。最終,經過消保委的介入調解,星巴克與消費者達成了退款協議,收取卡內未使用金額的2%作為手續費,何先生終於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那麼,這究竟是是怎麼一回事?星巴克的規定又是否合法呢?
星巴克:相關規則合規並已備案
12月28日午間,記者來到成都市某家星巴克門店,當記者提出想要辦理退卡時,一名店員告知:「如果是在門店內購買的星禮卡,帶上當時的消費小票是可以退的。」
該店員還表示,如果此前是在星巴克手機APP裡購買的儲值卡,那麼,門店裡是無法操作退卡的,要按具體的線上流程走。「在哪個線上平臺上充值,就在那個平臺退款就可以了。」
當記者問及「退卡是否會涉及2%的手續費」時,該店員明確告訴記者會收取手續費。
以下是記者在星巴克官網上找到的星禮卡退款說明:
▲圖片來源:星巴克中文官網
為何要按照購卡全額的2%來收取手續費?如果消費者購買了1萬的卡,原始發票金額是1萬元,隨後用了5000元,退卡時也要收取總額1萬元的2%,也就是200元作為手續費。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合法?
據新聞晨報報導,在前述何先生的案例中,上海徐匯區消保委負責人認為:
企業要求消費者提供發票、單號等原始購買憑證,雖然較為嚴格,但是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對於退卡收取總金額2%的手續費規定,該負責人認為存在不合理之處,「這一規定是企業內部出臺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而言有失公平,企業應該提供該條款的依據,否則消費者可以拒絕履行。」
不過,成都的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小虎向記者表示,星巴克在退卡手續費上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取決於消費者在辦卡時,企業是否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怎麼充值,以及怎麼退款),也就是說消費者有知情權。
他解釋道,如果購卡時,星巴克告知了消費者會在退卡時收取2%的手續費,且消費者對此事表示同意,那麼星巴克的做法完全可取。
隨後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官方回復稱:「星禮卡是根據商務部頒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發行的。星禮卡的使用規則,遵循《星巴克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該章程已根據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完成了審批備案,相關退卡手續費的規定屬於該章程條款之一。」
實體店購卡:
對2%的退卡手續費隻字未提
按照律師的說法,消費者在購卡時是否知情是界定此事是否合法的關鍵。那麼,消費者在購買星禮卡時,星巴克方面是否盡到了相關的提醒義務呢?
12月28日下午,記者來到成都另一家星巴克門店,併購買了一張面值為300元的星禮卡。
但記者注意到,除了卡本身、一張「持卡人存根」和一張「星禮卡購買收據」之外,記者未收到任何書面的有關退卡需扣除手續費的告知,店員在整個交易的過程中對退卡需扣除2%手續費的細節隻字未提。
▲購買星禮卡時星巴克提供給記者的所有憑證 每經記者 蔡鼎攝
微信服務號付款:
未見2%的退卡手續費提示
記者嘗試用星巴克微信公眾號購買星禮卡時發現,其使用須知裡只提到該卡「可多次使用,不可兌換現金,不找零」——並未告知顧客在退卡時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退卡手續費。
▲來源:星巴克微信服務號
APP購卡:
須勾選「同意章程、規定」
在記者嘗試的多種購買渠道中,只有通過星巴克的手機APP購買時,星巴克會強制要求用戶勾選,「我已閱讀、理解並接受星巴克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章程和星禮卡使用的特別規定」。如消費者不勾選,則無法進行下一步操作。
記者注意到,這個要求消費者勾選的章程中確有註明,在退星禮卡時需扣除2%手續費。
▲圖片來源:星巴克手機APP
律師:星巴克應盡到提醒義務
一邊是消費者質疑星巴克的退卡費不合理,另一邊,星巴克卻堅稱星禮卡的使用規則符合相關規定。
對於這一爭議,上海序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志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卻表示:「此事件的核心不在於退卡手續費的多少,而是在於雙方合同約定,即當時消費者購買星禮卡時是否籤署了類似於合同一樣的協議。」
張志高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星巴克收取充值金額2%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基於合同的條款、約定,就構成法律效應。
「當初消費者在購買星禮卡時,如果同意了星巴克出示的這個條款,也就是星巴克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條款」,而如今消費者單方面」違約「,當初星巴克的條款裡規定了要收取2%的手續費,那麼沒有任何問題。如果這個條款是有效的,那麼雙方必須要遵守這一約定,這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而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 張志高說道。
他進一步解釋稱,還要考慮到的是當初在籤署這一具體條款在文本中字體是否特別小、是否加黑、加粗等,還有提供條款的一方(即星巴克)是否盡了善意提醒的義務,而引起籤約對方的注意。當然,從消費者保護法等角度來考慮,還涉及到星巴克這個條款的籤訂是否構成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即當初籤字時是否是在不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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